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梦舟股份编号:临2019-055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属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7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案件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舟股份”或“公司”)控股子公司霍尔果斯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受理通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霍尔果斯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亚欧路商贸中心三楼30553号
法定代表人:龚迎兵
2、被告:北京银博国际影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汤立路201号院2号楼6层2单元705室
法定代表人:常盛
3、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案件事实和请求内容
(一)事实与理由:
2017年12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影视投资协议书》,双方约定:原告投资被告享有版权的《白衣方振眉》、《七剑下天山》、《时空秘境》等电视剧、电影的拍摄、制作和发行。双方共同享有电视剧、电影的版权及音像版权,电视剧的创作、拍摄、宣传、发行工作以被告为主负责,原告有权对被告的工作进行监督。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协议、继续履行协议并赔偿守约方的损失或者解除协议;因被告运作和管理的重大失误,造成本次系列影片未按本协议书附件中约定的周期进行筹备和拍摄,制作周期的延长将会给原告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时,原告可单方解除协议;如原告资金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到位,从而影响本次系列影片拍摄时,被告可单方解除协议。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应当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协议签订后,原告按被告要求,于2017年12月19日、12月28日分6次共转账支付给被告7000万元。但被告此后既不向原告报告项目进展情况,也不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原告遂于2018年11月15日向被告发出《询证函》,要求被告书面回复协议履行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但被告对原告的正当要求未加理睬。在此情况下,原告又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履行合作一方的基本义务、尽快报告双方合作的相关情况,但被告仍不理睬。
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影视投资协议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被告在协议签订并收到原告全部的投资款后,长时间不向原告报告系列影片的创作、拍摄、宣传和发行工作,且经原告再三催告仍拒绝报告合作情况,其以不作为的方式表明其拒绝履行作为合作事务执行一方对另一方的报告义务。因该报告义务是被告的基本义务,而被告对此迟延履行,并经原告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故原告作为合作对方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有权解除与被告的投资合作协议,并且,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已付的投资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民事权益,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本案民事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二)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影视投资协议书》;
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7000万元;
3、确定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资料
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