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9-07-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25 股票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19089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9年7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9年7月21日以电子邮件发出。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际出席现场会议董事5人,董事毛明春先生因公出差,书面委托董事吴启权先生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彭丁带先生、秦敏聪先生因公出差,均书面委托独立董事赖泽侨先生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吴启权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以所持泰永长征股票进行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议案》

为补充运营流动资金,董事会同意公司以不超过1,902.7476万股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永长征”,股票代码:002927)股票向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进行质押式回购业务,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融资年利率根据市场情况双方协商确定,融资期限一年。如遇泰永长征实施转增股本、红利送股事项,则上述质押数量将按照除权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子公司长园南京办公楼、附属设施及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为盘活公司资产,缓解资金压力,董事会同意公司以60,309万元人民币向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出售子公司长园(南京)智能电网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办公楼、附属设施及土地使用权(包含178.39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88,112.09㎡办公楼的房屋所有权、约5000㎡连廊所有权以及其它附属设施的产权)。具体详见公司2019年7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出售子公司长园南京办公楼、附属设施及土地使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0)。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招商银行提供子公司股权质押的议案》

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24日、2019年2月1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银行授信采取增信措施的议案》,同意将南京江宁区南京长园智能电网研发生产基地土地及建筑物作为抵押物,对招商银行深圳分行为公司提供的 5.5 亿元授信额度范围内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提供担保。因公司出售前述抵押物,最后一笔贷款还款时间为2020年03月28日止。结合公司资金情况,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招商银行要求,在偿还招商银行的全部借款之前,提供所持有珠海市运泰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100%股权作为质押物。质押期限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不超过9个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详见公司2019年7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091)。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525 证券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19090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子公司长园南京办公楼、

附属设施及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以中瑞世联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参考,经双方协商,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集团”或“公司”)以总价款60,309万元人民币向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出售子公司长园(南京)智能电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南京”)名下的办公楼、附属设施及土地使用权,包含178.39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88,112.09㎡办公楼的房屋所有权、约5000㎡连廊所有权以及其它附属设施的产权。

● 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生效条件包括长园集团履行审议程序、拟转让资产解除抵押等详见公告正文。

一、交易概述

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出售子公司长园南京办公楼、附属设施及土地使用权的议案》,拟转让子公司长园(南京)智能电网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办公楼、附属设施及土地使用权,包含178.39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88,112.09㎡办公楼的房屋所有权、约5000㎡连廊所有权以及其它附属设施的产权(以下简称“拟转让资产”),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按照董事会设定的基本交易条件寻找受让方。公司聘请了中瑞世联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资产评估。

2019年7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子公司长园南京办公楼、附属设施及土地使用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参考中瑞世联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以总价款60,309万元人民币向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江宁开发公司”)出售前述资产,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江宁开发公司已完成其关于同意购买上述资产的内部审议程序,本次交易尚需长园集团股东大会审议,拟转让的资产已抵押给招商银行,目前尚未解除抵押。截至公告日,本次资产交易协议尚未生效。公司后续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交易实际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交易方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名称: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

2、企业性质:全民所有制

3、注册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路166号

4、法定代表人:苏健

5、注册资本:150,000万元

6、经营范围: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开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及管理;土地成片开发;无线通讯设备的研发、生产;建筑安装工程;物业管理;房屋租赁;经济项目开发、旅游开发、技术开发、劳务开发、综合信息开发、人才交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股东构成:

(二)交易方与公司的关系说明

交易对方向公司出具无关联关系的书面说明。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互联网企业信息搜索引擎工具,就交易方进行的网络核查,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交易对方与公司子公司长园南京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面积合计21,849.91㎡。除此之外,交易对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三)交易对方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交易对方已向公司出具书面说明:“本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国企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交易资金的来源合法、合规。本公司自成立以来,在银行信用方面保持了较高的企业信誉,在多年的融资活动中与多家金融机构建立并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本公司具备履行转让协议约定的款项支付能力。”

三、本次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长园南京设立于2011年2月,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拟转让的资产为长园南京名下的土地面积178.39亩(118,925.4㎡),用途为工业用地,涉及建筑物面积88,112.09㎡(另含附属连廊面积约5,000㎡),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18)宁江不动产权第0031184号。

1、本次拟转让的资产100%产权属长园南京,产权清晰,目前该资产存在抵押情况: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24日、2019年2月1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银行授信采取增信措施的议案》,同意将南京江宁区南京长园智能电网研发生产基地土地及建筑物作为抵押物,对招商银行深圳分行为公司提供的 5.5 亿元授信额度范围内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提供担保,最后一笔贷款还款时间为2020年03月28日止,抵押物为苏(2018)宁江不动产权第0031184号,建筑面积88,112.9平方米。2019年3月6日,公司在南京市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2、资产运营情况说明

(1)拟转让资产为子公司长园南京于2012年4月19日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并于2012年4月26日与“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价款为人民币4,639万元。

(2)一期工程(88,112.09㎡)于2017年5月17日组织竣工验收,并于同年8月3日正式投入使用。截止2019年2月28日,土地已摊销72个月;房产已摊销14个月。

(3)目前均以对外租赁为主,截止目前出租面积合计为64,341.13㎡,占地上可租赁面积的81.02%。

3、拟转让资产账面价值:

单位:人民币元

(二)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由中瑞世联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进行了资产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

1、评估范围和评估基准日

本次评估对象为长园(南京)智能电网设备有限公司所拥有的投资性房地产以及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投资性房地产是长园(南京)智能电网产业园内的一期工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经济开发区将军大道与长青街交汇处,权证编号为苏(2018)宁江不动产权第0031184号,证载建筑面积为88,112.09平方米,证载宗地面积为11,8925.40平方米(其中79,924.09平方米为二期土地面积,至评估基准日尚未开工,在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核算)。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02月28日。

2、评估方法

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收益法;对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采用市场法和成本逼近法。

3、评估结论

长园(南京)智能电网设备有限公司所拥有的投资性房地产以及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在评估基准日2019年2月28日账面净值为41,169.90万元,评估价值为60,251.51万元,增值额为19,081.61万元,增值率为46.35 %。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主体

1、甲方: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

2、乙方:长园(南京)智能电网设备有限公司

(二)交易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和过户安排

1、甲、乙双方同意拟现状转让的标的资产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陆亿零叁佰零玖万元整(小写60,309万元)。详见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的江苏天元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报告编号:苏天元资评报字(2019)第0028号),以及乙方独立委托的中瑞世联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报告编号:中瑞评报字(2019)第000431号)。

2、本协议签订即日起,乙方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财务收据,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向甲乙双方共同设立的资金监管账户支付标的资产总价款人民币大写陆亿零叁佰零玖万元整(小写60,309万元)。甲方资金转入监管账户当日或次日,乙方将不动产权证【苏(2018)宁江不动产权第0031184号】移交给甲方,并在10日内配合甲方一起到产权登记部门共同办理标的资产过户,保证全力配合提供标的资产过户手续资料,在甲方取得标的资产新不动产证当日,监管账户中总价款的50%(即30,154.5万元,下称“第一期款”)解除监管付至乙方收款账户;剩余总价款的50%(即30,154.5万元,下称“第二期款”)在甲方取得标的资产新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最迟30日内,解除监管付至乙方收款账户。

3、本协议所称监管账户是指甲方依据甲方、乙方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招商银行客户资金监管协议》(下称“资金监管协议”)在招商银行开立的帐户。甲方保证按照本协议及监管协议约定解除监管,使监管账户内资金如约付至乙方收款账户。乙方收到资金后,优先用于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其在招商银行的贷款。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资金监管账户预留印鉴为甲方财务专用章及双方法人名章。在本协议期间,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撤销客户资金监管账户,亦不得更换客户资金监管账户的预留印鉴。

客户资金支付采取如下方式:

①乙方将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18)宁江不动产权第0031184号的标的资产转让给甲方,甲乙双方签署的办公楼、附属设施及土地转让协议复印件,以及甲方取得标的资产新不动产证当日任何一方提交新不动产证复印件;

②加盖甲乙双方预留印鉴的划款指令;

满足以上条件的前提下,银行立即以划款指令转账方式将监管资金的50%划付至乙方的银行账户。

③(剩余50%价款的划款条件)甲方或乙方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加盖甲乙双方预留印鉴的划款指令;满足以上条件的前提下,招商银行立即以划款指令转账方式将监管资金的50%划付至乙方的银行账户。

(2)监管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90日。若该监管期限届满付款条件未成就,客户资金未能划付的,则招商银行在本协议项下资金监管义务终止。甲乙双方完成标的资产过户,在甲方取得标的资产新的不动产权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或乙方向丙方提交新的不动产证权复印件并加盖甲乙双方预留印鉴,作为甲乙双方完成标的资产过户的凭证。在完成标的资产过户前提条件下,该账户内资金归乙方所有并自行支配;如出现未完成标的资产过户的情形,招商银行应于监管期限届满前,将监管账户内的资金(60,309万元及利息)退还甲方。甲方因此与乙方或任何第三方产生的争议均与丙方无关。

4、甲方有义务在取得标的资产新不动产权证当日提供资金监管协议要求的标的资产新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和加盖甲方预留印鉴的划款指令给乙方或招商银行,以及在取得标的资产新不动产权证之日起30日内提供资金监管协议要求的加盖甲方预留印鉴的划款指令给乙方或招商银行。

5、乙方应于甲方取得标的资产新不动产权证之日起7日内将标的资产相关建筑图纸资料等所有资料,按现状移交给甲方。移交前双方应向对方书面送达移交代表委托书,双方移交代表在交接文件上签字视为乙方完成标的资产移交。如在前述期限内经乙方通知,甲方不配合办理移交,包括但不限于不指定移交代表、移交代表不出席移交现场、移交代表不在交接文件上签字等,乙方有权在前述期限届满当日将乙方移交代表签署的交接文件以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给甲方,视为乙方完成标的资产移交。甲方未按约定配合将第一期款解除监管归乙方所有并自行支配的,乙方有权顺延标的资产(含对外出租部分)移交的时间而无需向甲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标的资产在交付前的风险由乙方承担,标的资产在交付后的风险由甲方承担。本条所称风险指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标的资产毁损等。

6、甲方向监管账户支付完毕标的资产总价款当日(或下一个工作日),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签订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提供范本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三)标的资产已出租部分及物业管理的处理

1、甲方取得标的资产新不动产权证后30日内,乙方负责通知承租人出租人变更事宜。通知承租人出租人变更事宜后,乙方将与甲方、承租人就乙方与承租人签署的租赁合同(下称“原租赁合同”)签署原租赁合同变更协议或终止协议,协助甲方按维持或不低于原租赁合同条件与承租人变更原租赁合同或签署新租赁合同。如承租人不同意维持或者按不低于原租赁合同的条件与甲方变更原租赁合同或签署新租赁合同,乙方负责与承租人解除原租赁合同,如因此产生对承租人的赔付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得变更或终止原租赁合同或因为承租人迁离需要时间而迟延履行或者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且必须配合乙方变更原租赁合同。

2、自甲方取得标的资产新不动产权证之日起,原租赁合同对应租赁标的的租赁收益归甲方所有,租赁收益承租人提前交纳给乙方的,乙方需在原租赁合同变更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结算支付给甲方。甲方在收到租金后,需向乙方开具对应增值税发票。

3、甲方取得标的资产新不动产权证后30日内,乙方应当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及甲方授权代表就乙方与物业公司签署的物业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的交接事宜,乙方确保配合甲方充分行使对物业的管理权。

(四)各方承诺

1、乙方承诺:

(1)乙方已如实陈述标的资产的权属状况和其他状况,保证标的资产没有未披露的司法查封及其他限制转让情况,乙方保证按本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并承诺对所保证的内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 乙方保证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及甲方与标的资产承租人变更原租赁合同。

2、甲方承诺:

(1)甲方已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的权属状况和其他状况,保证本协议签署后不就标的资产现状向乙方提出任何异议或迟延履行理由,按本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并承诺对所保证的内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甲方保证按照协议约定期限向乙方支付价款,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延支付或者不予解除监管账户内资金监管并付至乙方收款账户;保证按维持或者不低于原租赁合同的条件与承租人签署变更合同或者新租赁合同;在标的资产总价款全部从监管账户解除监管付至乙方收款账户前,甲方不得对外转让标的资产,不得在标的资产上设置权利限制,不得对标的资产进行任何拆除、改造、改建、装饰装修等。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因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一义务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协议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因政策、行政机关审批等客观原因造成乙方逾期履行义务的,乙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逾期向监管账户支付标的资产总价款,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逾期支付款项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条件和期限向监管银行发出任一期款解除资金监管付款至乙方收款账户指令(包括不按监管协议约定在划款指令上加盖预留印鉴)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标的资产总价款千分之一的滞纳金,且乙方还有权随时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立即履行付款至乙方收款账户的义务。

3、任何一方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超过60天的,构成根本违约,对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解除后,双方相互返还已收取的转让价款或已接收的转让标的资产(含租赁收益),违约方还应向守约方支付协议总价款20%的违约金。

4、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另一方损失的,另一方还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如自双方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标的资产过户手续之日起超过60日仍无法完成产权过户登记的,甲乙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相互返还已收取的转让价款或已接收的转让标的资产(含租赁收益)。

(六)协议生效时间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签订之后成立,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2、本协议在以下两个条件都满足之日起生效:(1)乙方收到甲方表明同意购买上述标的资产的告知函;(2)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相应审议程序、银行将上述标的资产解除抵押,甲方收到乙方表明已履行完相应审议程序且标的资产已解除抵押的告知函。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及补充协议(如有)为甲乙双方之间关于标的资产交易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确定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最终文件,除非双方另行明确书面确认,双方签署的其他与本协议项下交易相关的协议/合同/备忘录/意向书等文件内容如与本协议相冲突,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4、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标的资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等问题。公司全资子公司长园深瑞与公司子公司长园南京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面积合计8,145.86平方米,租赁到期为2025年12月31日。交易完成后,双方将根据转让协议中关于已出租部分处理的约定执行。

六、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财务的影响

结合公司面临的资金压力,出售部分存量资产,有利于盘活公司资产,降低负债,缓解资金压力,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本次交易预计将实现当期净利润约12,000万元(最终以会计师审计数为准)。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三)中瑞世联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长园(南京)智能电网设备有限公司拟资产处置涉及的房屋建(构)筑物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瑞评报字[2019]第000431号)

特此公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525 证券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19091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9年8月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9年8月9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长园新材料港5栋3楼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9年8月9日

至2019年8月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具体内容请详见2019年7月25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 登记时间:2019 年 8 月6日上午 8:30-12:00,下午 2:00-5:00;(传真登记日期为 2019 年 8 月 6日),公司接受股东大会现场登记。

2、登记地点:深圳市科技工业园科苑大道长园新材料港 6 栋 5 楼 证券部;邮政编码:518057

3、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出席会议;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及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拟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可在登记时间内到本公司证券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传真件应注明“拟参加股东大会”字样。

六、其他事项

1、与会人员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2、会议咨询部门:本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755-26719476

传 真:0755-26719476

特此公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8月9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