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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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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浙0102民初
3229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19-07-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9-110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浙0102民初

3229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原告孔建肃与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茂栋、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亿德宝(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司近日收到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浙0102民初3229号《民事判决书》。相关情况如下:

一、案件及前期披露情况

1、2017年12月14日,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原告孔建肃、被告徐茂栋(作为保证人)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亿德宝(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同意担保的函,为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12月15日,原告出借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4月15日,利率为年利率36%。2018年1月24日,各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1500万元。截至2018年4月15日,各被告已经偿还本金所对应的利息。但借款期限届满后,各被告未按约偿还原告剩余的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相应利息。

2、2018年6月20日,孔建肃就其与公司等7人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18年6月26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法院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8)。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孔建肃借款本金20438376.55元,支付利息604751.96元,并应支付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孔建肃律师费200000元、保全担保费35900元。

三、被告徐茂栋、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亿德宝(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茂栋、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亿德宝(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追偿;

四、驳回原告孔建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茂栋、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亿德宝(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预收案件受理221480元,实际收取191062元,由原告孔建肃负担42867元,由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茂栋、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亿德宝(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1481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茂栋、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亿德宝(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原告孔建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茂栋、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亿德宝(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是由公司违规借款引起,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徐茂栋和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一系列承诺函,本案因生效司法裁判确定的还款义务,由上述承诺人保证于司法裁判生效之日起120日内履行足额偿还义务,公司将积极与承诺人沟通督促承诺人及时履行足额偿还义务。因此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9-111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

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如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可能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暂停上市,截至目前,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暂未收到有关本次调查的相关处理决定书。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浙证调查字2018118号)。同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徐茂栋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浙证调查字2018119号)。因公司及徐茂栋先生涉嫌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徐茂栋先生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5)。

调查期间公司全面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同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8-084)、《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8-106)、《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8-130)、《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8-153)、《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8-170)、《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8-188)、《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8-212)、《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8-222)、《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9-008)、《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9-016)、《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9-041)、《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9-066)、《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9-085)、《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9-097)。目前上述调查仍在进行中,期间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如公司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公司将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公司股票将被停牌,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停牌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截至目前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字[2019]8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根据《事先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公司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9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告》(公告编号:2019-102),公司已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书面回执,表明公司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