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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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作庆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2019-07-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经查明,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天宝”)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8月25日,ST天宝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黄作庆与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创展”)签订借款合同,向中泰创展的借款金额为2.5亿元;同日,ST天宝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与中泰创展签订保证合同。2016年11月16日,ST天宝控股股东大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运投资”)、黄作庆与北京碧天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天财富”)签订借款合同,向碧天财富的借款金额为2亿元;同日,ST天宝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与碧天财富签订保证合同。2017年11月16日、2018年4月27日,ST天宝就承运投资、黄作庆向碧天财富借款的延期事项作为保证人签订了保证合同。上述对外担保金额合计4.5亿元,占ST天宝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6.33%,ST天宝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ST天宝控股股东承运投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1.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的规定,对ST天宝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天宝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黄作庆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1.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的规定,对ST天宝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大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黄作庆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大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作庆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