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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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9-07-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9-058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释义

公司:指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案:指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信支行诉国中医药湖南九华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江苏国中医药有限公司、长沙东湖和庭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列纠纷案:指长沙东湖和庭投资有限公司诉国中医药湖南九华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长沙银行:指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信支行

长沙和庭:指公司孙公司长沙东湖和庭投资有限公司

国中九华、被担保人:指国中医药湖南九华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江苏国中医药:指江苏国中医药有限公司

长沙中院:指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院: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生效判决:指(2017)湘01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具体案件所处诉讼阶段详见公告正文。

2、公司孙公司长沙和庭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可能产生的损益金额:截至生效判决确定的最晚支付时间,本次公告的案件可能对公司孙公司长沙和庭产生的损失金额约为3,405.82万元(若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和金额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需要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终损失金额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

4、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即“借款合同纠纷案”)系公司孙公司长沙和庭对业主国中九华向长沙银行办理按揭业务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所产生,该案第一次开庭审理前,长沙和庭已另行起诉被担保人国中九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列纠纷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列纠纷案”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支持长沙和庭与国中九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目前该案处于再审庭审阶段,尚未收到再审判决,再审结果对“借款合同纠纷案”可能有如下影响:

(1)若最终“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列纠纷案”胜诉,即使长沙和庭实际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长沙和庭因本次“借款合同纠纷案”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将为0元;

(2)若最终“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列纠纷案”败诉且长沙和庭实际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则长沙和庭将依法行使追偿权,通过诉讼手段向被担保人国中九华追偿连带清偿款项以及要求江苏国中医药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但若国中九华和江苏国中医药均无偿还能力,则长沙和庭因本次“借款合同纠纷案”所产生的实际损失预计约为3,405.82万元(若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和金额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需要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终损失金额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

(3)长沙和庭系公司的控股孙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长沙和庭55%股权。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长沙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可能导致的损失金额达到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需予以披露,“借款合同纠纷案”基本情况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长沙银行

被告一:国中九华

被告二:江苏国中医药

被告三:长沙和庭

2017年10月17日,长沙和庭自收到长沙中院应诉通知书后第一次出庭参与诉讼。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及理由

1、案件事实及理由

2015年12月,公司孙公司长沙和庭与国中九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共计30份,约定由国中九华购买30套房屋共计51,416,786元,首付款21,416,786元,余款30,000,000元由国中九华向长沙银行申请贷款。

2016年2月4日,江苏国中医药与长沙银行、国中九华签订《长沙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江苏国中医药为国中九华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2016年2月14日,长沙银行与国中九华签订《长沙银行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由国中九华借款30,000,000元用于购买工业厂房,借款期限为60个月。

2016年2月18日,长沙和庭与长沙银行、国中九华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长沙和庭为国中九华提供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直至长沙银行取得国中九华30套房屋的他项权证。

2016年2月25日,国中九华与长沙银行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国中九华以其购买的长沙和庭开发的前述30套工业厂房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2016年3月2日,长沙银行向国中九华发放30,000,000元借款。后因国中九华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长沙银行于2016年12月30日根据合同约定扣划长沙和庭提供的保证金150万元。

2、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长沙银行人民币借款合同》;

(2)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6,324,148.25元及利息4,007,899.8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5日,以后的利息按《长沙银行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0.5524%,罚息与复息月利率为0.8312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三在被告一的上述债务范围内,直接将购房贷款本息归还给原告;

(4)判令被告三及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判令原告对本案已办理抵押预告登记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519号聚合工业园第一栋30套工业厂房在被告一的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用。

(三)一审判决情况

经公开开庭审理后,2019年1月24日,长沙中院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长沙银行与被告国中九华签订的《长沙银行人民币借款合同》;

2、限被告国中九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偿还原告长沙银行本金26,324,148.25元,利息2,612,895.83元,罚息1,395,004元,并按照合同约定利率继续支付从2018年10月17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3、江苏国中医药、长沙和庭对本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长沙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174,8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79,882元,由被告国中九华、江苏国中医药、长沙和庭共同负担。

收到判决后,长沙银行和长沙和庭分别向湖南省高院上诉。

(四)二审情况

1、2019年2月15日,长沙和庭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依法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湘01民初39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2)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

2、2019年2月15日,长沙银行向湖南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湘01民初39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撤销第四项,改判长沙银行就国中九华所欠全部贷款本息对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519号聚合工业园第一栋30套工业厂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二审判决情况

经公开开庭审理后,湖南省高院于2019年6月21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882元,由长沙和庭负担87,441元,由长沙银行负担87,44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案件(即“借款合同纠纷案”)的生效判决书已判决由长沙和庭对国中九华应向银行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债务人国中九华不偿还判决书确定的债务,长沙和庭将可能向长沙银行承担清偿义务。

截至生效判决确定的最晚支付时间,长沙和庭因本次公告的案件(即“借款合同纠纷案”)可能产生的损失金额约为3,405.82万元(若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和金额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需要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终损失金额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

公告案件现已取得终审判决,截至公告日无法确定该案是否会进入再审程序,但在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之前不会中止执行。如长沙和庭不履行连带清偿责任,长沙银行将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长沙和庭最终面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强制划扣连带清偿款的局面;如长沙和庭在争取减少清偿金额的前提下与银行协商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则既能避免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还能减少执行费用。并且无论哪种情况,长沙和庭实际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均依法享有对国中九华的追偿权及要求江苏国中医药清偿其应当分担份额的权利。长沙和庭被申请强制执行或与银行协商履行连带清偿责任的同时,均有权行使追偿权,起诉国中九华及江苏国中医药,同时申请财产保全,轮候参与国中九华涉案房产拍卖款的分配,以保障公司利益。

此外,2017年1月12日,长沙和庭已起诉国中九华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列纠纷案”)。该案前期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支持长沙和庭与国中九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再审法院已开庭审理案件,再审结果对本次公告案件可能产生的影响如下:

1、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列纠纷案”再审中湖南省高院继续支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长沙和庭将收回30套房屋,届时如长沙和庭已实际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则可直接行使抵销权,从应返还给国中九华的购房款中扣除本次公告案件所涉连带清偿款,长沙和庭因本次公告案件产生的实际损失将为0元;

2、如再审中湖南省高院不支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且长沙和庭已实际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长沙和庭将通过诉讼方式依法行使追偿权,向国中九华追偿已支付的连带清偿款以及要求江苏国中医药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但若国中九华和江苏国中医药均无偿还能力,则长沙和庭因本次“借款合同纠纷案”产生的实际损失预计约为3,405.82万元(若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和金额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需要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终损失金额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

3、长沙和庭系公司的控股孙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长沙和庭55%股权。

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9- 059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中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收到湖北路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丹江口市普通公路“建养一体化”丹江口市普通公路(十堰市武十高铁十堰北站至武当山站公路工程、G316武当山段新建工程、丹江口市六里坪(白庙)至均县镇一级公路工程、汉十高铁武当山西站(六里坪)枢纽工程等)“建养一体化”第二个项目包施工。

现将中标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丹江口市普通公路(十堰市武十高铁十堰北站至武当山站公路工程、G316武当山段新建工程、丹江口市六里坪(白庙)至均县镇一级公路工程、汉十高铁武当山西站(六里坪)枢纽工程等)“建养一体化”第二个项目包施工。

2、项目规模:①十堰市武十高铁十堰北站至武当山站公路工程:该项目路线主线全长28.11公里,其中丹江口市境内10.2公里(含机场东连接线1.1公里),一级公路标准;②G316武当山段新建工程:该项目路线全长18.977公里,其中丹江口市六里坪境内段长约8.642公里,一级公路标准;③丹江口市六里坪(白庙)至均县镇一级公路工程:该项目路线全长11.325公里,一级公路标准;④汉十高铁武当山西站(六里坪)枢纽工程:该项目规划面积约1.06平方公里,新建建筑面积45000㎡的站前广场,1座建筑面积2000㎡地下停车场,1座建筑面积17144㎡的公铁换乘中心,配套建设场地范围内的部分道路工程、给水工程、雨水工程等室外工程。

3、项目地点:①十堰市武十高铁十堰北站至武当山站公路工程:该项目路线(主线)起于十堰市武十高铁十堰北站,公路路线起点位于郧阳区与张湾区交界处南沟,经汉江物流园、李家院安置区、驼鞍沟工业园、殷家沟、泗河、何家沟工业园、胡家、枧曹沟、韩家垭,终点饶家沟。②G316武当山段新建工程:该项目路线起点玄岳门,跨官山河后进入六里坪镇,经汉十高铁武当山西站,终点位于江家沟大桥。③丹江口市六里坪(白庙)至均县镇一级公路工程:该项目路线起点位于六里坪镇曹家小沟,与六里坪高铁小镇园区道路顺接,经田畈、多水沟、小方沟、周家庄、刘家沟至朱家湾安置区、铁匠沟、袁家老屋、朱家洼、曹家河村,与现有S280顺接,路线沿着现有S280进行改扩建至均县镇集镇外围核桃园村,终点与X004(通往均州古遗址的现有道路)平面相交。④汉十高铁武当山西站(六里坪)枢纽工程:该项目位于六里坪镇东侧五指山园艺场附近。

4、中标价:按浮动系数99.95%计算中标价为374,535.14万元。

5、项目工期:包括建设期和养护期。建设期:自每个项目正式开工之日起算(①十堰市武十高铁十堰北站至武当山站公路工程,建设工期30个月;②G316武当山段新建工程,建设工期30个月;③丹江口市六里坪(白庙)至均县镇一级公路工程,建设工期24个月;④汉十高铁武当山西站(六里坪)枢纽工程,建设工期20个月);养护期为5年,自每个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中标项目系湖北路桥主营业务范围,有利于增强湖北路桥的业绩,并将为公司的业绩带来积极的影响。

三、风险提示

目前,上述招标人尚未与湖北路桥正式签订相关合同,开工日期存在不确定性,施工过程亦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该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中标通知书》(招标编号:HBDJ-201906GL-001001001)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