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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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2019-07-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64 证券简称:宁波东力 公告编号:2019-037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波东力”)于2018年11月20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其中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富供应链”)及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

被告二: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概述:年富供应链法定代表人李文国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批准逮捕,且年富供应链账户被冻结,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授信协议》、《贷款合同》等执行困难。

详见《关于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0)。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2018)粤03民初312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一)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为:借款本金174716800元、2018年7月6日至2018年12月18日的罚息4515083.78元、律师费损失33334元;

(二)被告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对被告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本金 174716800 元、2018年7月6日至2018年12月18日的罚息4515083.78元、2018年12月19日起至所有款项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 174716800元为基数,按9.135%计)及律师费3333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8410.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018)粤03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一)确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为:1.本金人民币20270万元、罚息人民币 831142.01元;2.本金 5000169.37美元、罚息5000169.3美元;3.律师费损失33333元;

(二)被告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对被告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本金人民币 20270万元、罚息人民币 831142.01元;2.本金5000169.37美元、罚息5000169.3美元;3.2018年12月19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罚息均以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其中以本金1亿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9日起计算,以本金5000169.37美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9日起计算,以本金457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0日起计算,以本金5700万元为基数自 2018年12月26日起计算);4.律师费损失33333元。被告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开立的保证金账号内的资金享有质权,其中18014520309002000012 账户以 3000 万元为限、18014520309002000013账户以 1371 万元为限、18014520309002000014账户以 1710 万元为限、18014520309002000011账户以1500050.81美元为限;

(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954697.7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或有事项确认的相关规定,截至2018年末,公司对年富供应链139,562.49万元银行融资担保,已计提预计负债33,100万元。详见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

公司对上述判决结果及金额均存在异议,已决定对上述案件提起上诉,且本案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因被告单位深圳年富市供应链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文国等人涉嫌骗取贷款罪和骗取担保的合同诈骗罪,由宁波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故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公司将密切关注并积极应对,依法按照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18)粤03民初3126号民事判决书

2、(2018)粤03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九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