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意向书摘要
声 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摘自招股意向书正文,仅对特别需要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经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8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根据本公司发行上市进度,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成日前,董事会将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及现行利润分配政策拟定利润分配方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向老股东分配。按上述方案分配后,本次发行时若本公司有滚存未分配利润,则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包括现有股东和将来持有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及三年分红回报计划
根据《公司法》、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和《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本公司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非发生根据董事会判断可能会对公司的持续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特殊情况,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0%。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四)公司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关于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和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详细内容,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之“四、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三、本次发行前主要股东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广核集团承诺:
1、就中国广核集团所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中国广核集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中国广核集团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人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中国广核集团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中国广核集团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中国广核集团转让股票所得收益将由发行人收回,且中国广核集团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中国广核集团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本公司股东恒健投资承诺:
1、就恒健投资所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恒健投资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恒健投资转让股票所得收益将由发行人收回,且恒健投资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深交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恒健投资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本公司股东中核集团承诺:
1、就中核集团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中核集团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将由发行人收回转让股票所得收益,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深交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中核集团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四、关于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减持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广核集团承诺:
在中国广核集团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定及其他对中国广核集团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下,中国广核集团如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须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中国广核集团方可以减持,且需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1、减持前提:①不存在违反中国广核集团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②不存在下列情形:A.发行人或者中国广核集团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B.中国广核集团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C.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D.发行人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E.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发行人存在上述C或D情形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中国广核集团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减持价格:如中国广核集团在持股流通限制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数量:中国广核集团可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票,其中:①中国广核集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中国广核集团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②中国广核集团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③中国广核集团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
中国广核集团上述减持股票不得影响其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同时其应督促上述减持股票的受让方遵守法律法规及深交所关于该等受让股份的减持规定。
自发行人股票本次发行并上市至中国广核集团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中国广核集团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将由发行人收回转让股票所得收益,且中国广核集团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深交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中国广核集团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本公司股东恒健投资承诺:
恒健投资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严格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上述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在符合前述规定的情形下,恒健投资如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须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恒健投资方可以减持,且需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1、减持前提:①不存在违反恒健投资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②不存在下列情形:A.发行人或者恒健投资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B.恒健投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C.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数量:恒健投资可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票,其中:①恒健投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恒健投资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②恒健投资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③恒健投资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
恒健投资承诺将督促上述减持股票的受让方遵守法律法规及深交所关于该等受让股份的减持规定。
自发行人股票本次发行并上市至恒健投资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恒健投资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将由发行人收回转让股票所得收益,且恒健投资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深交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恒健投资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本公司股东中核集团承诺:
中核集团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下股东,将严格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上述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在符合前述规定的情形下,中核集团如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须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中核集团方可以减持,且需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中核集团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数量:中核集团可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票,其中:①中核集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中核集团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②中核集团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③中核集团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中核集团通过协议转让减持股票后,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前述集中竞价交易的减持比例的规定。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9号1-9层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席主承销商
(下转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