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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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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7-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19-052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关于子公司潇湘华天酒店配套装修改造工程项目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于2019年7月30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长沙市解放东路300号华天大酒店四楼芙蓉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7月29日下午15:00至2019年7月30日下午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7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7月29日下午15:00-2019年7月3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长沙市解放东路300号华天大酒店四楼芙蓉厅。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蒋利亚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23人、608,073,8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6779%。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数605,084,5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3845%。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数2,989,2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934%。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21人、代表股份数5,164,8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069%。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2项议案。

2、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子公司潇湘华天酒店配套装修改造工程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4,191,57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918%;反对2,973,31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90%;弃权330,908,92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192%。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2,191,5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322%;反对2,973,3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67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上述议案的同意票未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相关法律、深交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上述议案审议未通过。

议案二、《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对本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投票,经过表决,补选李文峰先生、邓小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1)选举李文峰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606,494,59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03%;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3,585,6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240%。

(2)选举邓小春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605,214,59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98%;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2,305,6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413%。

上述议案的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相关法律、深交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上述2名监事均当选。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泰山律师、周晓玲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30日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九年七月

致: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一)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三)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鉴此,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6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7月17日公告了延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7月30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长沙市解放东路300号华天大酒店芙蓉厅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7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7月29日下午15:00至2019年7月3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全体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经查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605,084,59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9.384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0人,共计持有公司2,989,21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293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2、其他人员

经查验,除本所律师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2、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3、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一起,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未通过《关于子公司潇湘华天酒店配套装修工程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74,191,57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9%;反对2,973,31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弃权330,908,92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2%。

该议案未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未通过。

(2)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2.1选举李文峰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06,494,59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

2.2选举邓小春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05,214,59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丁少波 周泰山

经办律师:

周晓玲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