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挂牌转让公告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9-04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挂牌转让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优先股代码:360034
● 优先股简称:光大优3
● 每股面值:人民币壹佰元
● 发行价格:人民币壹佰元
● 本次挂牌总股数:3.5亿股
● 挂牌日(转让起始日):2019年8月5日
一、本次优先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获中国证监会核准
2019年3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或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根据审核结果,本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获得通过。2019年3月28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516号),核准本行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5亿股优先股。
(二)本次发行优先股的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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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优先股发行结果
本次优先股的发行对象共19名,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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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验资情况及优先股登记情况
1、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优先股事项的验资情况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7月18日出具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认购资金到账情况验证报告》(安永华明(2019)验字第61238341_A02号),验证截至2019年7月18日止,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立的资金交收账户收到投资者认购的资金共计人民币35,000,000,000元。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7月19日出具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9)验字第61238341_A03号),验证截至2019年7月19日止,本行的优先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34,961,50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承销费(含保荐费)人民币38,500,000元,尚未扣除发行费用4,600,000元),扣除全部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34,956,900,000元。所有募集资金均以人民币形式汇入该账户。
2、本次发行优先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证券登记手续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已于2019年7月2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手续。
二、关于本次发行优先股符合挂牌转让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516号)《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本行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的数量为3.5亿股,按票面金额(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票面股息率为4.80%,发行对象为19名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7月19日出具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9)验字第61238341_A03号),验证截至2019年7月19日止,本行的优先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34,961,50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承销费(含保荐费)人民币38,500,000元,尚未扣除发行费用4,600,000元),扣除全部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34,956,900,000元。所有募集资金均以人民币形式汇入该账户。本行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
本行认为,本行本次优先股挂牌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优先股挂牌转让的条件。
三、本次优先股的挂牌转让安排
(一)优先股挂牌转让的有关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7月30日下发的《关于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上证函〔2019〕1283号)同意,本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将于2019年8月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有关情况如下:
1、证券简称:光大优3
2、证券代码:360034
3、本次挂牌股票数量(万股):35,000
4、挂牌交易所和系统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
5、证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优先股转让的提示事项
优先股转让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优先股转让。投资者在参与优先股投资前,应详细参阅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相关的业务规则。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后,其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对优先股转让申报进行确认,对导致优先股投资者超过200人的转让申报不予确认。
四、联席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本行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简称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保荐机构认为,本行本次申请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相关规定。
五、法律意见书
本行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简称金杜)作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金杜就本行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转让事宜出具法律意见,金杜认为,本行本次申请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优先股申请转让的条件。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