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019 证券简称:中科曙光 公告编号:2019-045
债券代码:113517 债券简称:曙光转债
转股代码:191517 转股简称:曙光转股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19年8月5日
●可转债除息日:2019年8月6日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19年8月6日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曙光转债”或“可转债”)将于2019年8月6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8月6日至2019年8月5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曙光转债
3、债券代码:113517
4、债券种类: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发行总额:112,000万元
6、发行数量:1,120万张
7、面值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8、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2018年8月6日至2024年8月6日。
9、债券利率:第一年0.40%,第二年0.6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 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11、转股期限: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12、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51.28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人民币36.53元/股。
13、可转债信用评级:AA
14、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15、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18年8月6日至 2019年8月5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40%(含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4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19年8月5日
2、可转债付息日:2019年8月6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8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曙光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 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 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可转债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可转债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 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于兑付机构领取可转债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4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32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 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40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 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 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4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36号楼
联系人:王伟成
电话:010-56308016
传真:010-56308016
2、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9层
保荐代表人:贾新、隋玉瑶
联系电话:010-85130412
传真:010-65608451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