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65 证券简称:荣晟环保 公告编号:2019-053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9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晟环保”或“公司”)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人民币330,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00元,共计3,300,000张,按面值发行。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后,募集资金326,000,000.00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24,236,792.4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ZF1062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分别与保荐机构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平湖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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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经董事会批准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福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华福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华福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乙方应当配合华福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福证券每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华福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灿雄、奈学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福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华福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福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福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福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华福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华福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华福证券发现公司、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应提交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十一)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
特此公告。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