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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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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上海富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起诉
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
《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19-08-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188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上海富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起诉

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

《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8月2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法院”)签发的上海富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汇保理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弈辛实业”)拟与冠福股份进行业务合作,双方签署了《购销合同》,但最后并无进行真实的商品贸易。2017年12月27日,弈辛实业与富汇保理公司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开展有追索权公开型保理业务,所对应的基础债权为弈辛实业与冠福股份签订的《购销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即弈辛实业将该应收账款之债权转让给富汇保理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在无实质交易背景情况下,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弈辛实业付款,弈辛实业将前述涉案商票背书转让给富汇保理公司。前述涉案票据到期后,富汇保理公司因提示付款被拒绝,遂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浦东新区法院对案件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开庭审理,于2019年6月28日对本次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应诉,并发表答辩意见。

公司在收到上述案件的《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时,已及时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0月19日、12月5日、12月6日、12月22日、12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2018)沪0115民初75825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8)、《关于收到上海富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16)、《关于收到(2018)沪0115民初75828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33)、《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新增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11、2018-235)。

二、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详见附表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详见附表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已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对于本次浦东新区法院的判决,公司将认真研究后作出下一步应对措施。

六、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73359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73411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75825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75828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5、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75830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八月三日

附表: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189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9)皖民初21号

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8月2日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省高院”)签发的(2019)皖民初21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安徽省高院就原告安徽中安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安保理公司”)与被告冠福股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2018年5月9日,中安保理公司与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弈辛实业”)签订编号为中保业字(2018)019号、中保业字(2018)020号两份《保理合同》,约定弈辛实业将其对冠福股份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125,000,000.00元转让给中安保理公司(两笔62,500,000.00元应收账款分别于2019年5月9日、5月22日到期),中安保理公司向弈辛实业提供100,000,000.00有追索权保理融资。当日,弈辛实业、中安保理公司共同向冠福股份发出两份《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向冠福股份告知弈辛实业已将与其签订的编号为YXGF-MEG-180105号《销售合同》项下的两笔应收账款债权合计125,000,000.00元转让给中安保理公司,请冠福股份将上述应收账款直接支付至中安保理公司指定的保理专户,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在无真实交易背景情况下,擅自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签收回执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中安保理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弈辛实业也将其与冠福股份签订的编号为YXGF-MEG-180105号《销售合同》、弈辛实业出具的购买方为冠福股份上海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冠福股份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应付账款余额确认书》提交给中安保理公司。2018年5月10日、5月23日,冠福股份向弈辛实业出具票面金额均为62,500,000.0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两张,汇票到期日分别为2019年5月9日、2019年5月22日,弈辛实业以保证方式背书转让给中安保理公司。因冠福股份到期均未能兑付,原告中安保理公司向安徽省高院提起诉讼,安徽省高院对该案件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19年7月1日对本次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应诉,并发表答辩意见。

本次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2019)皖民初21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6)。

二、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冠福股份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本金125,000,00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损失(自2019年3月11日起以125,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冠福股份承担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20,000.00元;

3、判令被告冠福股份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安徽省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冠福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安保理公司支付应收账款本金125,00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一笔62,500,000.00元自2019年5月9日起、另一笔62,500,000.00元自2019年5月22日起,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驳回中安保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7,9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672,900.00元,由中安保理公司负担4,600.00元、冠福股份负担668,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已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对于本次安徽省高院的判决,公司将认真研究后作出下一步应对措施。

六、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初21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八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19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9)渝05民初20号

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8月2日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五中院”)签发的(2019)渝05民初20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重庆五中院就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小贷”)与被告冠福股份、上海五天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天供应链”)、林文昌、林文智、林文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2017年9月,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擅自以公司名义和五天供应链作为共同借款人与海尔小贷签订《公司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海尔小贷向冠福股份、五天供应链提供借款40,000,000.00元,用于经营性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2.00%,借款划入五天供应链指定银行账户。2017年9月,海尔小贷与林文昌、林文智、林文洪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对冠福股份、五天供应链的上述借款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两年。借款合同签订后,海尔小贷依照合同约定向冠福股份、五天供应链指定的银行账发放借款40,000,0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因冠福股份、五天供应链未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林文昌、林文智、林文洪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海尔小贷向重庆五中院提起诉讼,重庆五中院对该案件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19年7月19日对本次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应诉,并发表答辩意见。

本次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2019)渝05民初20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5)。

二、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冠福股份、五天供应链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0.00元,截止2018年11月19日的利息1,200,000.00元,罚息800,000.00元;并承担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付清日止,以借款本金40,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00%计算的违约金;

2、请求判决林文昌、林文智、林文洪对冠福股份、五天供应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冠福股份、五天供应链、林文昌、林文智、林文洪承担律师费1,200,000.00万元及财产保全担保费115,025.00元;

4、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重庆五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冠福股份、五天供应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尔小贷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0.00元及利息1,200,000.00元、罚息800,000.00元,并承担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0,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00%计算的违约金;

2、被告冠福股份、五天供应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尔小贷支付律师费1,000,000.00元;

3、被告冠福股份、五天供应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尔小贷支付诉讼保全担保费115,025.00元;

4、被告林文昌、林文智、林文洪对被告冠福股份、五天供应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原告海尔小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债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8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冠福股份、五天供应链、林文昌、林文智、林文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已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对于本次重庆五中院的判决,公司将认真研究后作出下一步应对措施。

六、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20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八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191

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同孚实业

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

其他相关方的《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8月2日收到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化法院”)签发的相关债权人因购买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述案件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在收到上述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时,已及时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5月15日、6月15日、6月27日公司发布的《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6-129、2019-155、2019-165)。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被告同孚实业因资金需求,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并承诺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约定收益,冠福股份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保证担保。由于被告同孚实业到期未能按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被告冠福股份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向德化法院提起诉讼。德化法院对前述案件立案受理,并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

本次诉讼案件中的债券产品否全部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范畴,有待公司进行核实。

三、本次诉讼的裁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本次诉讼的五十六个案件裁定结果均为“中止诉讼。”案件明细如下表:

注:“华夏文冠”指华夏文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对控股股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本次诉讼的56个案件的《民事裁定书》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六、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该等债权人认为其购买的债券产品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产品,公司有待进行核实该等债券产品是否全部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范畴。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若公司因为前述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8)闽0526民初766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768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774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4、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781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5、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783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6、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787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7、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794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8、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797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9、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00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10、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03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1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06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12、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07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1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12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14、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15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15、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16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16、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18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17、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19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18、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20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19、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26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0、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27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28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2、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31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34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4、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38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5、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39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6、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41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7、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44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8、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48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9、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49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30、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50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3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54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32、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59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3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60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34、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63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35、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000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36、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001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37、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002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38、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003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39、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004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40、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005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4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006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42、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008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4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009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44、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012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45、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013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46、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014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47、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036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48、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275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49、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281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50、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286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5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453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52、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456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5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460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54、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461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55、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806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56、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812号案件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