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暨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中天能源 编号:临2019- 106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暨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19年8月12日
2、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的股票简称:ST中天 ;股票代码:600856(不变);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5%
3、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股票将在风险警示板交易。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披露了《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68)、2019年7月11日披露了《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79)、2019年8月3日披露了《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05)。
公司本着审慎的原则,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4.1条和13.4.2条的规定,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施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一)股票种类与简称 A 股股票简称由“中天能源”变更为“ST 中天”;
(二)股票代码仍为“600856”;
(三)实施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19 年8月12日。
二、实施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
经公司自查,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并未履行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程序,也未进行信息披露,系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原法定代表人在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的情况下,越权签署的,该行为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申请以上担保无效,但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尚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本着审慎的原则,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4.1 “(五)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形严重的”规定,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三、实施风险警示的有关事项提示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4.1 条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8月 9日停牌 1 天,于2019年8月12日复牌恢复交易,并将于2019年8 月12日起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实施风险警示后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 5%。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风险警示的意见及主要措施
1、上述违规担保未履行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也未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申请以上担保无效,但是申请担保无效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存在不确定性。
2、董事会要求管理层积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积极协调债务 人关系,与执行法院沟通协商;同时也要求管理层应全力通过多渠道努力,保证 主营业务稳定有序开展。
3、公司要求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积极配合公司进一步核查。
4、公司将敦促控股股东尽快通过处置资产等多种方式消除违规担保情形。
5、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9年,公司董事会将采取以下措施,争取撤销风险警示:
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将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显示资金占用事项已消除且公司不存在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司将向上海证券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公司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方式如下:
(一)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二)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SOHO塔2B座29层
(三)咨询电话:010-84927035-888
(四)传真:010-84928665
(五)电子信箱:you.ht@snencn.cn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9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中天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9-107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对外担保事项情况及形成原因
2019年6月25日,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19-068,披露内容为: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苏01民初1546号】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19司冻 0614-03号)文件。根据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发来的催收函显示,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天资产发放流动资金贷款3.5亿元(加上逾期利息共计3.8亿元),邓天洲先生、黄博先生、江苏泓海为本次贷款的担保人,为其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9年7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19-079。经公司自查,发现公司存在关联方提供担保事宜担保事项未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未履行信披义务事项,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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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19-105。武汉绿能与中天能源于2017年12月2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卖方17-12-51的《天然气采购合同》,约定由中天能源采购武汉绿能的天然气,合同有效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基于武汉绿能与中天能源的基础采购合同和20,020万元的应收账款,原告与武汉绿能公司于2018 年1月25日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由嘉茂通向武汉绿能提供保理融资服务,融资总额度为人民币 5,000 万元,同时武汉绿能将上述基础合同的针对付款方的应收账款20,020万元质押给嘉茂通。此外,该《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还约定了保理费、回款管理、及违约责任条款。合同签订后,嘉茂通依照保理合同约定于2018年1月26日向武汉绿能受托方中天资产收款账户打款5,000万元。为保证主合同的履行,嘉茂通与中天能源、中天资产、薛向东、邓天洲、陈方、黄博、宁晓艳、程惠萍分别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其对本案武汉绿能在保理主合同中的全部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
上述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64,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止,上述对外担保尚未解除。公司正积极与各方债权人进行协调,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
2019年8月9日,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4.1条和13.4.2条的规定,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告编号:临2019-106)。
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将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对外担保事项的解决进展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二、对外担保事项的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正积极与各方债权人进行协调,争取近日达成解决方案,消除不良影响。上述工作一旦有实质性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继续积极督促相关责任人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违规对外担保问题,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