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8月13日

查看其他日期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19-08-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84 股票简称:杉杉股份 编号:临2019-058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下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

2019年7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下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与文件。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即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7月24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证明,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即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7月24日),除下列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前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变更数量”中正数表示买入,负数表示卖出。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有关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公司结合本激励计划的进程对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经上述人员书面说明并经公司核查,上述人员在进行上述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本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上述人员在核查期间的交易变动完全是基于其对于公开市场及上市公司公开信息而做出的行为,系正常的证券投资交易,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经核查,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公司未发现核查对象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9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8月1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宁波市望春工业园区云林中路238号杉杉新能源基地A座5区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公司董事长庄巍先生

为本次会议主持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6人,董事仇斌先生、郭站红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宫毅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3、公司董事会秘书穆金光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管列席。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 1、2、3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上述 1、2、3 项议案中涉及本次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3、本次会议审议的4项议案均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程钢律师、张扬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13日

证券代码:600884 股票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60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杉杉集团

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申请

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上市公司”)2019年7月13日披露的《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下属子公司之间拟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编号:临2019-043),杉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集团”)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同一实际控制人下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控股”)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1亿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91%。本次股权转让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下属子公司之间进行的股权转让,旨在梳理股权架构,提高管理决策效率,实现产业专业化发展,进一步践行其聚集主业、全面整合的管理思想。本次收购将导致杉杉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达30%以上,构成对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杉杉集团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报了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的申请。

2019年8月12日,本公司接到杉杉集团发来的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豁免杉杉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450号),具体批复内容如下:

一、核准豁免杉杉集团因协议转让而增持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0股,导致合计持有该公司367,073,986股股份,约占该公司总股本的32.69%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杉杉集团因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杉杉集团应当会同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杉杉集团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