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9年

8月17日

查看其他日期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收到
中国证监会核准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批复的
公告

2019-08-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123 股票简称:兰花科创 公告编号:临2019-028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收到

中国证监会核准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批复的

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8月16日,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收到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城国投”)转来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豁免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473号),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准豁免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因国有资产行政划转而控制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51,534万股股份,约占该公司总股本的45.11%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应当会同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本次划转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未发生变化,仍为本公司直接控股股东。晋城国投公司将持有兰花集团56.74%的股权,为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仍为晋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晋城国投公司《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全文及相关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等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17日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兰花科创

股票代码:600123

收购人名称: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收购人住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文博路445号

收购人通讯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文博路445号

日期:二〇一九年八月

收购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城国投”、“收购人”、“本公司”)拟通过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方式受让山西太行无烟煤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晋城市国土资源局持有的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花集团”)的33.79%和22.95%股权。划转完成后,晋城国投通过兰花集团持有上市公司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花科创”或“上市公司”)的45.11%的股份,间接控制兰花科创。本次行为构成了本公司对兰花科创的要约收购。

二、本报告书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16号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收购人持有、控制的兰花科创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它方式在兰花科创拥有权益。

四、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五、根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下发的《关于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变化有关事项的函》(晋煤规函【2018】244号),2018年4月2日山西省省长办公会议(【2018】4次)已对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变化情况进行了研究,会议决定:原则同意,由省煤炭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程序做好企业股权变更登记等相关工作。

六、本次收购是依据晋城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部分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划转有关事宜的通知》(晋市政函【2012】5号)、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关于兰花集团公司股权划转股东变更的意见》、晋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受让兰花集团股权的批复》以及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下发的《关于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变化有关事项的函》(晋煤规函【2018】244号)进行的。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收购已触发收购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本次收购行为尚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无异议并豁免收购人的要约收购义务后方可实施。

七、本次收购行为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晋城国投前身为晋城市城市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其股权结构原为晋城市政府持有其99%的股权,晋城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持有其1%的股权。根据晋城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6日出具的晋市政函【2017】44号《关于对〈改组设立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实施方案〉的批复》,同意将晋城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持有的晋城市城市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无偿划转给晋城市市政府持有,股权划转后,企业性质变更为晋城市政府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同时授权晋城市经信(国资)委行使出资人职责;同意将股权划转后形成的国有独资公司改组为晋城国投。

二、收购人股权控制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收购人股权控制关系

收购人晋城国投为国有独资公司,晋城市国资委是其唯一出资人。收购人的股权关系如下图:

(二)收购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收购人为国有独资公司,晋城市国资委为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情况

除本公司外,晋城市国资委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如下:

(四)收购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收购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表所示:

三、收购人所从事的业务及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

(一)收购人的主要业务情况

晋城国投作为晋城市重要的投融资主体,主要业务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区及经济开发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国有股权的经营管理。运营模式如下:

晋城国投是晋城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区及开发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投融资主体和管理主体,负责项目的融资,通过招投标确定建设单位,支付相关工程款项并对整个施工过程实施监督管理。项目建成后,晋城国投向市政府报送工程累计支出申报表,由市政府组织市财政局对晋城国投工程建设资金支付情况进行评审。对于评审双方确认的工程支出,市政府委托市财政局按照晋城国投所投入的资金加固定收益支付回购款项。

同时,晋城国投是晋城市国有股权的管理主体。晋城市政府拟将市内优质的经营性国有股权统一划至名下,由其统一管理,履行出资人义务,保证国有企业的高效运作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收购人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注1: 2016年度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ZB23440号审计报告。2017年度、2018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利安达审字[2018]第2370号、[2019]第2272号审计报告。

注2:2017年度、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已将兰花集团纳入收购人合并范围内。

注3:2018年12月29日,兰花集团已完成了本次国有股权划转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对此兰花科创发布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国有股权划转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19-001号)。

四、收购人最近五年内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晋城国投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任何处罚。

五、收购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任何处罚。

六、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或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收购人是由晋城市国资委控股的国有独资公司,晋城市国资委代表晋城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七、收购人或其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收购人持有超过5%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如下: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本次收购目的

为促进晋城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整合、盘活各类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障股东利益最大化,晋城市人民政府拟将山西太行无烟煤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晋城市国土资源局分别持有的兰花科创的控股股东兰花集团的33.79%和22.95%股权无偿划转至晋城国投。

通过本次划转,实现了晋城市国资委对下属公司国有股权的集中控制和统一管理,充分利用好上市公司资源平台,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增强资本实力,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晋城国投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兰花科创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以后晋城国投作出增持或减持兰花科创股份的决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作出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1、2012年1月28日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划转有关事宜的通知(晋市政函【2012】5号)。

2、2013年7月兰花集团股东会决议同意山西太行无烟煤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兰花集团的33.79%股权无偿划转至晋城国投。

3、2015年11月兰花集团股东会决议同意晋城市国土资源局持有的兰花集团的22.95%股权无偿划转至晋城国投。

4、2015年10月11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兰花集团公司股权划转股东变更的意见,同意兰花集团的股权划转及股东变更。

5、2012年2月、2015年11月晋城国投分别与山西太行无烟煤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晋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约定将山西太行无烟煤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晋城市国土资源局持有的兰花集团的33.79%和22.95%股权无偿划转至晋城国投。

6、根据2018年5月9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下发的《关于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变化有关事项的函》(晋煤规函【2018】244号),2018年4月2日山西省省长办公会议(【2018】4次)已对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变化情况进行了研究,会议决定:原则同意,由省煤炭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程序做好企业股权变更登记等相关工作。

7、2019年3月4日,晋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受让兰花集团股权的批复》,同意申请人受让原晋城市国土资源局和原太行无烟煤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无偿划转的合计56.74%的兰花集团股权。

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晋城国投间接持有兰花科创45.11%的股权,上述股权划转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事项无异议并同意豁免划入方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第四节 收购方式

一、收购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收购实施前,收购人未持有兰花科创的股份。

本次收购方式为国有股权无偿划转。

本次收购完成后,晋城国投通过兰花集团持有上市公司兰花科创的45.11%的股份,间接控制兰花科创。

二、收购完成前后的股权控制关系

收购完成前:

收购完成后:

三、无偿划转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收购的方式

本次收购以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方式进行。

(二)收购人与出让方签订的有关国有股权划转的协议主要内容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的主要内容:

1、国有股权划出方:山西太行无烟煤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晋城市国土资源局

2、国有股权划入方: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3、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数量、比例:兰花集团33.79%股权(34,060.32万元)、22.95%股权(23,133.6万元)

四、股份无偿划转前后的股份性质

本次股份无偿划转前,山西太行无烟煤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晋城市国土资源局持有的兰花集团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划转完成后,晋城国投持有的兰花集团股权及间接持有的兰花科创股份的性质仍为国有法人股,划转前后未发生变化。

五、划转股权相关权利限制情况及附加特殊条件情况

本次收购股权划出方山西太行无烟煤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晋城市国土资源局目前持有的兰花集团股权不存在设置任何质押等担保物权及其他权利受限制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司法冻结、扣押以及可能引致诉讼或潜在纠纷的情形,股权权属真实、合法、完整。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收购采用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不涉及对价,收购人不需要资金支付。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后续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晋城国投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重大的资产、业务处置或者其他重大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晋城国投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调整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晋城国投无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计划,包括更改董事会中董事的人数和任期、改选董事的计划或建议、更换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或建议。

晋城国投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未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默契。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上市公司章程条款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晋城国投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重大修改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晋城国投未来12个月无对兰花科创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颁布新的规则需要修改分红政策外,晋城国投未来12个月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晋城国投未来12个月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若以后对上市公司上述事项作重大变动,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不因本次收购而发生变化。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持独立。

收购人承诺: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将严格实现“五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独立运作。

(一)保证与上市公司之间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上市公司与收购人、收购人的全资附属企业或收购人的控股公司之间双重任职。

2、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收购人之间完全独立。

3、本公司若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以及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的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公司或被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

(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6、保证上市公司能独立做出财务决策,本公司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的业务避免与上市公司具有实质性竞争。

3、保证进一步规范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及相关解决措施

(一)本次收购后收购人及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情况

上市公司兰花科创目前业务涉及煤炭、化肥、化工行业,主营业务为煤炭的采掘、洗选与销售,以及煤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无烟煤系列产品,合成氨、尿素等化肥产品以及甲醇、二甲醚等化工原料。收购人晋城国投系晋城市重要的投融资主体,主要业务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区及经济开发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国有股权的经营管理。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晋城国投及其下属企业不存在与上市公司构成直接同业竞争的情形。

(二)关于解决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次划转完成后,晋城国投成为兰花集团的控股股东,间接持有兰花科创45.11%的股权。为保证兰花科创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为避免同业竞争及潜在的同业竞争,收购人晋城国投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未从事与兰花科创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

2、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兰花科创构成竞争的业务、活动,或拥有与兰花科创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兰花科创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兰花科创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兰花科创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发生竞争的,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按照如下方式退出竞争:①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②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③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上市公司来经营;④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本承诺函在晋城国投合法有效存续且晋城国投控制兰花科创期间持续有效。

三、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及相关解决措施

(一)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情况

1、本次收购前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发生交易的情况

2018年3月22日,晋城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兰花科创化肥分公司搬迁补偿事宜的专题会议纪要》([2018]16次),同意以晋城国投持有的山西兰花煤化工有限公司11.393%的股权和山西兰花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24.84%的股权作为对兰花科创下属化肥分公司关停损失的补偿。上述两项股权评估值合计为10,657.74万元。

2018年5月21日,兰花科创与晋城国投签署了《关于山西兰花煤化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关于山西兰花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晋城国投同意根据晋城市政府要求,将其持有的山西兰花煤化工有限公司11.393%的股权和山西兰花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24.84%的股权作为对兰花科创下属化肥分公司关停损失的补偿。其中山西兰花煤化工有限公司11.393%的股权评估值9,513.21万元,山西兰花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24.84%的股权评估值1,144.53万元。本次股权转让评估基准日(2017年8月31日)至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期间的利润或亏损由兰花科创享有或承担。

除上述股权划转行为外,收购人及其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

2、本次收购完成新增关联交易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及其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新增关联交易。

(二)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了避免或规范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晋城国投承诺如下:

1、在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子公司、分公司、合营或联营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企业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兰花科创及其控股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相关企业将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损害兰花科创的利益。

2、本公司保证上述承诺在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如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本公司承担因此给兰花科创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节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收购人及其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交易的情况

2018年3月22日,晋城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兰花科创化肥分公司搬迁补偿事宜的专题会议纪要》([2018]16次),同意以晋城国投持有的山西兰花煤化工有限公司11.393%的股权和山西兰花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24.84%的股权作为对兰花科创下属化肥分公司关停损失的补偿。上述两项股权评估值合计为10,657.74万元。

2018年5月21日,兰花科创与晋城国投签署了《关于山西兰花煤化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关于山西兰花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晋城国投同意根据晋城市政府要求,将其持有的山西兰花煤化工有限公司11.393%的股权和山西兰花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24.84%的股权作为对兰花科创下属化肥分公司关停损失的补偿。其中山西兰花煤化工有限公司11.393%的股权评估值9,513.21万元,山西兰花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24.84%的股权评估值1,144.53万元。本次股权转让评估基准日(2017年8月31日)至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期间的利润或亏损由兰花科创享有或承担。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内容外,收购人及其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未发生以下重大交易:

1、与兰花科创及子公司没有发生超过3,000万元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交易之情形;

2、与兰花科创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交易之情形;

3、不涉及对拟更换的兰花科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它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二)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除上述事项外,收购人及其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未发生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收购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公司在本次划转发生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兰花科创股票的行为。

二、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知悉内幕信息人员前六个月买卖情况

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等知悉内幕信息人员在本次划转发生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兰花科创股票的行为。

三、收购人的关联方及相关人员前六个月买卖情况

本公司关联方未参与本次收购决定,且在依法进行公开信息披露前未知悉有 关收购信息。

第十节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一 、收购人晋城国投2016年、2017年和2018年财务报表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二)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单位:万元

(三)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收购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收购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公司)承诺本报告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名称(签章):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李仲明

日期:2019年8月2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张弼华 杨纯 董然 宋昊霖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杨军一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8月2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收购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晋城国投股东会决议;

(四)晋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晋城市国资委相关批复及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批复文件;

(五)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双方签署的《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六)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发生的相关交易的协议、合同;

(七)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八)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晋城国投及其相关人员关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

(九)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关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

(十)收购人就本次收购应履行的义务所做出的承诺书;

(十一)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十二)收购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及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十三)大同证券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

(十四)北京盈科(晋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五)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上述文件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存放于兰花科创,现场查阅地点为山西省晋城市凤台东街2288号兰花科技大厦。本报告书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询。

附表 收购报告书

申请人名称(签章):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李仲明

日期:201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