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7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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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第二次增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续)
2019年1-6月
编制单位: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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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第三次增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19年1-6月
编制单位: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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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第三次增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续)
2019年1-6月
编制单位: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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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第四次增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19年1-6月
编制单位: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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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第四次增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续)
2019年1-6月
编制单位: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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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9-084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以下简称“《修订通知》”),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修订通知》的要求编制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以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同时废止。
2、变更日期
财务报表格式调整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公司2019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均执行财务报表格式 调整会计准则。
3、变更介绍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 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 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 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修订通知》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项目的列示,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1、资产负债表
(1)“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两个项目;
(2)“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两个项目。
2、利润表
(1)利润表新增“信用减值损失”项目;
(2)将“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项目位置移至“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之后;
(3)将利润表“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 “一”列示)”。
3、现金流量表项目
现金流量表明确了政府补助的填列口径,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 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填列。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本次变更只涉及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和调整,对公司资产总额、净 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均不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会计政策变更的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本次变更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