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1岁了 加强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
服务科创板
⊙孙越 张艳芬 ○编辑 孙放
受理案件6600余起,涉案总额逾1100亿元,在全国首创证券示范判决机制,集中管辖涉科创板诉讼……上海金融法院昨天迎来了一周岁“生日”,也展示了它惊人的成长速度。
“作为全国首家金融专门法院——上海金融法院的成立,标志着上海法院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进入了新阶段。”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晓云介绍道,自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以来,制定了五年发展规划纲要,积极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举办金融司法国际研讨会,加强金融审判实务研究,并创新了十项工作机制,实现了从无到有的飞跃。
8月20日,在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一周年之际,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主办的“金融司法与金融改革开放”学术研讨会召开,围绕“科创板及注册制相关法律问题”“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的司法应对”等两大主题展开讨论。
推进注册制改革任重道远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市场对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推进注册制的认识在不断深化,共识在不断形成。”上海证券交易所首席律师卢文道认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推进注册制改革,就是要在资本市场发行上市领域推进市场化改革,关键是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这是一个根本的要求。有关部门要在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发挥好作用,通过监管实现严格的信息披露。
卢文道表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建设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过程中,一些制度安排体现了优势。比如,目前152家已申报企业中,有20家企业选择了未盈利的上市标准,有4家企业选择了没有营业收入的上市标准,有两家红筹企业在申报过程中,还有两家企业采取同股不同权的制度安排,这些差异巨大的企业,现在都可以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并冲刺科创板,正是体现了科创板的包容性。
“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推进注册制改革,尽管有了阶段性的成果,但依然任重道远。”卢文道指出,在科创板上真正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特别是要把既定的改革要求和措施真正落实到企业的发行上市审核中,落实到发行承销定价中,落实到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责任中,落实到中介机构的把关当中。
他认为,未来还需进一步按照改革确立的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发挥市场主体和市场机制的作用,需进一步按照注册制下的审核理念对标成熟市场的最佳实践,把各方责任落实到位。在此过程中不断提高三个质量,即:提高招股说明书等重要信息披露文件的质量,提高中介机构的把关质量,提高审核机构的审核质量。
“推出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对各市场主体的权责关系都进行了重构,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也对司法审判提出了诸多挑战。”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认为,需从六方面积极采取措施:一是进一步提升涉科创板相关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水平;二是支持证券交易所履行自律监管职能;三是有明晰中介机构责任的司法审查标准;四是探索与注册制相适应的民事赔偿制度,优化代表人诉讼的公告、通知、权利登记及推选代表人程序;五是加强与证券监管等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推动执法理念统一;六是加大对科创板案件的执行力度,探索建立行政罚款、刑事罚金优先用于民事赔偿的制度。
金融审判面临新形势、新任务
“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所面临的不确定因素在增多,集聚的金融风险将不同程度地以金融纠纷案件的形式进入人民法院审判。如何应对新形势下金融风险隐患叠加带来的新挑战,成为法院工作面临的重大命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谈到。
他认为,随着新的金融创新产品不断出现,对防控和化解金融风险带来了新的挑战,这也是当前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所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司法应对机制建设等问题的研究已迫在眉睫。对此话题,刘晓云介绍了上海法院近年来在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实践。
一是开展前瞻性调研。上海高院和上海金融法院积极回应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过程中的司法需求,先后出台了专项司法服务保障意见和具体的实施意见,建立完善与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相适应的审判工作机制。
二是积极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上海金融法院的成立标志着上海法院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进入新阶段。
三是不断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的出台,开创了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的新局面。
四是积极发挥金融审判延伸职能作用,通过充分运用金融审判大数据平台,加强金融审判运行态势分析等,提示金融风险,提出防治对策及规范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建议,为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重大决策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