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起诉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9-104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起诉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全资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航新能源”)的通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智航新能源诉一汽客车(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民事调解,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提起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述案件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2)。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经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一致确认截止2019年8月7日,一汽客车(大连)有限公司欠智航新能源货款金额184,818,306.5元(含质保金),智航新能源同意在该货款中预留部分金额作为质保金,同时给予一汽客车(大连)有限公司340套电池组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故双方最终确认一汽客车(大连)有限公司尚欠智航新能源172,277,891.17元。上述款项由一汽客车(大连)有限公司在2020年12月20日前向智航新能源分笔结清。保全保险费由一汽客车(大连)有限公司负担一半,并于2020年12月20日前支付给智航新能源。
2、智航新能源申请解除对一汽客车(大连)有限公司所有财产的保全措施。
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保全费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汽客车(大连)有限公司如若严格按照调解协议执行并履行相关义务,智航新能源的营运资金将得到补充,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将产生有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
《民事调解书》(2019)苏12民初72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