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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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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新增被列入失信
被执行人的公告

2019-08-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19-108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新增被列入失信

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及本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陈阳友先生于2019年8月22日收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法院”)于2019年8月14日签发的《失信决定书》((2019)沪0110执3716号)、《限制消费令》((2019)沪0110执3716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杨浦区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和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附实业”)与被执行人新大洲、许树茂、陈阳友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公司、陈阳友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案件具体情况

原告:和附实业,被告:新大洲、许树茂、陈阳友。

本公司向和附实业借款,和附实业按照约定向本公司出借了1000万元借款。许树茂、陈阳友向和附实业出具《担保函》,承诺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6日、2019年1月29日向和附实业支付了20万元、100万元,剩余款项未支付,构成逾期违约。

2019年3月,和附实业向杨浦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20日前归还原告50万元,2019年7月1日前归还100万元,余款在2019年9月15日前归还。被告许树茂、陈阳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本公司未在2019年7月1日前归还原告100万元,原告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

2019年8月8日,杨浦区法院向本公司、许树茂、陈阳友发出《执行通知书》((2019)沪0110执3716号)、《报告财产令》((2019)沪0110执3716号)。

上述案件本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名称:《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45。

三、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新增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9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说明

公司前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15)。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失信决定书》((2019)沪0110执3716号)、《限制消费令》((2019)沪0110执3716号)。

2、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9)沪0110执3716号)、《报告财产令》((2019)沪0110执3716号)。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3日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19-109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仲裁事项中止

仲裁程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陈阳友先生控制下企业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阳二号”)于2016年5月将持有的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2.5%的股权以人民币1亿元的价格转让给北京京粮鑫牛润瀛一号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鑫牛润瀛一号”)。之后由于恒阳牛业2016年税后净利润未达到4亿元的目标,陈阳友、瑞阳二号、刘瑞毅于2017年7月4日向北京京粮鑫牛润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鑫牛润瀛基金”)、鑫牛润瀛一号出具了《关于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和补偿款的承诺函》。在未经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情况下,本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为上述《关于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和补偿款的承诺函》出具了《担保函》;本公司的子公司天津恒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恒阳”)和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实业”)分别于2018年3月19日、2018年3月23日就上述承诺函出具了《担保函》。本公司认为上述担保事项存在担保无效的情形。

2018年5月,本公司、陈阳友、刘瑞毅、瑞阳二号、恒阳牛业、天津恒阳、海南实业陆续收到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邮寄来的案号为“DS20180440号”股权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等文件资料。鑫牛润瀛基金、鑫牛润瀛一号因股权协议争议案对本公司、陈阳友、刘瑞毅、瑞阳二号、恒阳牛业、天津恒阳、海南实业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陈阳友、瑞阳二号支付总标的额227,963,497.86元的各类款项,并要求刘瑞毅、恒阳牛业、天津恒阳、海南实业对所有款项支付承担连带责任,要求本公司对其中119,987,880.46元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仲裁事项本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名称:《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23。

本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收到仲裁委2019年8月19日下达的《DS20180440号股权协议争议案程序中止函》((2019)中国贸仲京字第141778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仲裁事项情况说明

第一申请人:北京京粮鑫牛润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第二申请人:北京融盛和谐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北京京粮鑫牛润瀛一号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一被申请人:陈阳友

第二被申请人:刘瑞毅

第三被申请人: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四被申请人: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被申请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被申请人:天津恒阳食品有限公司

第七被申请人: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争议仲裁案,两个申请人于2019年7月30日提交了“请求中止仲裁程序的申请书”,七个被申请人均于2019年7月29日提交了“请求中止仲裁程序的申请书”。鉴于本案各方当事人均在上述文件中申请中止本案仲裁程序,因此,本案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决定本案仲裁程序中止。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愿意自行和解,并同意给予自仲裁委同意中止本案仲裁程序之日起90日的自行和解期限。

二、对本公司的影响

仲裁事项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愿意自行和解,有利于股权纠纷的解决。本公司也将积极推动上述担保事项寻求解决方案。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S20180440号股权协议争议案程序中止函》((2019)中国贸仲京字第141778号);

2、北京京粮鑫牛润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北京融盛和谐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关于“DS20180440号股权协议争议案”请求中止仲裁程序的申请书》;

3、陈阳友、刘瑞毅、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恒阳食品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关于“DS20180440号股权协议争议案”请求中止仲裁程序的申请书》。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