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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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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9-08-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88 证券简称:中视传媒 编号:2019-29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涉案诉讼累计金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诉讼金额为人民币2920.62万元及违约金、诉讼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所涉及诉讼案件尚未判决或尚未执行完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传媒”或“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中视北方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最近十二个月的累计涉及诉讼事项进行了统计,诉讼金额合计约 2920.62万元及违约金、诉讼费等。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人民币

二、案件的主要情况

(一)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广播电视台就电视剧《中国地》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江西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江西台”)

2、案件概述:原告中视传媒是电视剧《中国地》的出品方与发行方,拥有该剧的发行权。2011年8月16日,中视传媒与被告江西台签署了《电视剧播映权转让合同》,于2011年8月31日签订了《电视剧播映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约定中视传媒将《中国地》的部分播映权授权给江西台,许可期间自该剧上星播出之日起三年,江西台应向中视传媒支付相应播映权转让价款。合同签订后,中视传媒向江西台交付了该剧节目带,江西台已于2011年9月7日播出了该剧。此后,公司仅收到江西台于2011年12月29日支付的第一笔转让款1,938,000元,该款项较合同约定时间逾期103天,并仍欠付转让款4,525,040元。为维护中视传媒的合法权益,中视传媒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播映许可款4,525,040元及利息损失、全部诉讼费等费用。

3、进展情况:该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赣01民初48号《民事调解书》:

(1)江西台向中视传媒支付播放许可费4,525,040元,由江西台自2019年3月1日起每月月底前偿还45万元,最后一笔款项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

(2)江西台若能按上述时间支付款项,中视传媒则放弃主张欠付款的逾期利息;

(3)本案诉讼费63,687元,减半收取31,843.5元,退回中视传媒31,843.5元。本案诉讼费31,843.5元由江西台于2019年3月底支付给中视传媒。

(二)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广播电视台就电视剧《三十岁,你好》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江西广播电视台

2、案件概述:原告中视传媒是电视剧《三十岁,你好》的发行方,拥有该剧的发行权。2013年11月21日,中视传媒与江西台签署了《电视剧播映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中视传媒将《三十岁,你好》部分播映权授权给江西台,版权许可期限自该剧上星播出之日起三年,江西台按照约定向中视传媒支付播映权转让款。合同签订后,中视传媒向江西台交付了该剧节目带,江西台已于2013年12月3日播出了该剧。2018年9月28日,中视传媒与江西台签订转让合同的补充合同《〈三十岁,你好〉播映权转让合同之结算协议》。但截至起诉前,中视传媒仅收到江西台支付的转让费共计315万元,江西台仍欠付转让费585万元。为维护中视传媒的合法权益,中视传媒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播映许可款5,850,000元及利息损失、全部诉讼费等费用。

3、进展情况:该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京0105民初21234号《民事调解书》:

(1)被告江西台于本调解书生效起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止,每月30日前向原告中视传媒支付许可费200,000元;于2020年1月起至2020年9月止,每月30日前向原告中视传媒支付许可费450,000元,2020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中视传媒支付许可费400,000元,以上共计5,850,000元;

(2)双方针对涉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别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6,375元,由被告江西台负担(原告中视传媒已交纳,被告江西台于2019年6月30日前向原告中视传媒支付案件受理费)。

(三)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春秋时代(霍尔果斯)影业有限公司关于《电影〈霸天狼〉联合投资合同书》的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春秋时代(霍尔果斯)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秋时代”)、吕建民

2、案件概述:2017年1月22日,中视传媒与春秋时代签订《电影〈霸天狼〉联合投资合同书》,合同约定中视传媒和春秋时代合作投资制作《霸天狼》(最终公映许可证名称为《空天猎》),中视传媒为该片投资1500万元,投资款交付18个月期限届满时,无论本片是否完成制作及发行,春秋时代应返还全部投资款及15%的投资收益共计1725万元。2018年9月4日,原告与春秋时代签署《补充协议》,将还款期限延长一个月至2018年9月21日。在约定期限内春秋时代未返还投资款及收益,应支付违约金。春秋时代法定代表人吕建民签署个人担保书,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协议签订后,中视传媒积极履行义务,支付投资款1500万元,但春秋时代及吕建民均未履行返还义务。为维护中视传媒的合法权益,中视传媒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投资款及投资收益1725万元及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请求判令被告吕建民对被告春秋时代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进展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院已第一次开庭审理本诉讼案件,尚未判决。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视北方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唯创东方环球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就《30集电视剧〈生死戒毒〉联合摄制合同》的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中视北方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北方”)

被告方:唯创东方环球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创东方”)

2、案件概述:原告中视北方与被告唯创东方于2016年8月签订《30集电视剧〈生死戒毒〉联合摄制合同》,合同约定双方联合摄制电视剧《生死戒毒》,原告以提供设备、人员、制作工作等作为投资本金,合同生效后一年内,被告向原告支付投资本金及投资本金的20%作为投资收益。电视剧制作完成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对原告的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数额等进行确认,共计人民币1,662,320元。原告完成合同义务后,被告支付了合同款500,000元后未支付剩余1,162,320元。为维护中视北方的合法权益,中视北方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违约金合计1,581,240.6元及诉讼费。

3、进展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院已第一次开庭审理本诉讼案件,尚未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判决或尚未执行完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对于上述诉讼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