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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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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08-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3978   公司简称:深圳新星

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 重要提示

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5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二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2.2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2.4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未到期及逾期未兑付公司债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3.1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2019年上半年,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全球经济持续承压,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上半年国内宏观经济运行总体稳中向好,主要宏观经济指标均保持在合理区间;具体到铝行业方面,上半年国内铝价整体呈现价格先扬后抑、产量稳中有增的态势,铝加工行业运行总体平稳,行业信心有所恢复,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9年上半年氧化铝产量3719.1万吨,同比增长6.7%;电解铝产量1741.3万吨,同比增长2.2%;铝材产量2337.3万吨,同比增长8.4%。随着国家扩大基础设施建设、“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和铝加工业产品结构调整,未来以高端铝板带和大型工业铝型材为代表的新兴市场铝材需求增速将提高,产品占比不断上升,作为铝材生产必须的添加剂,铝晶粒细化剂消费量也从2010年的4.66万吨增长到2018年的10.59万吨。预计在2019-2020年期间,得益于下游应用领域的发展以及“以铝代钢、以铝替木、以铝节铜”产业政策的不断深化实施,中国铝材产量仍将呈增长态势,铝工业对铝晶粒细化剂的需求量也仍保持快速增长,预计到2020年,我国铝晶粒细化剂消费量将达13.81万吨。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紧紧围绕“巩固主营产业地位、优化产品结构、开发新材料技术、新增利润增长点”的经营发展战略,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进一步延伸主营产品产业链,不断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同时继续加强成本的管控工作;经过不懈努力,2019年上半年公司发展稳中有进,主要财务指标均保持良性增长,报告期实现营业收入52,184.1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7.11%;营业成本40,350.9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39%;实现净利润5,785.4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7.3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5,229.9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8.04%。报告期公司铝晶粒细化剂销售量2.17万吨,同比持平;氟铝酸钾产品销售量0.88万吨,同比增长149.56%;萤石粉销量0.99万吨,同比增长51.74%。报告期公司主要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

1、完成洛阳铝晶粒细化剂生产线建设

为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主营产品市场占有率和毛利率,降低公司生产成本,报告期公司完成了洛阳新星3万吨/年铝晶粒细化剂项目生产线设备安装与调试、试生产工作,并实现项目投产;同时计划将深圳厂区3万吨/年铝晶粒细化剂生产线向洛阳厂区转移,届时深圳厂区将保留3万吨/年的铝晶粒细化剂生产产能,并逐步向其它高端合金(铝钛碳、铝硼、铝铍、铝钒、铝铌合金)转型,主要为华南等周边地区铝加工企业和国内外特种高端合金客户提供各类合金产品。洛阳厂区将建成6万吨/年的铝晶粒细化剂生产产能,主要为华东、华中、华北等周边地区铝加工企业提供铝晶粒细化剂产品。该项目的实施将降低公司运营成本(运输、能源、人力),提高公司主营产品利润率和市占率。

2、开展铝合金加工用颗粒精炼剂项目建设

报告期公司持续推进河南洛阳铝合金加工用颗粒精炼剂项目生产线建设、设备安装工作,颗粒精炼剂与铝晶粒细化剂同属铝加工过程中添加材料,公司在销售渠道方面有较大优势,该项目建设投产后,能够快速投放市场,为公司利润增长作出贡献。

3、加强产品创新开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公司于2017年开发出以四氟铝酸钾为原料生产高纯无硅氢氟酸的新技术,申请发明专利1件并获得授权,目前公司高纯氟化氢(电子级氢氟酸)项目处于中试研究阶段,正待完成建设生产线,其主要用于半导体芯片晶圆蚀刻、清洗、LED和光伏产品的清洗等领域;同时,公司利用产业链环节副产物进一步开发衍生出石油催化剂载体原材料SB粉,目前已经完成中试,正在建设生产线,该产品各项技术指标经检测达到进口产品水平,项目的市场定位系进口替代(德国Sasol公司);未来公司以SB粉的自主化生产为基础和契机,开发石油催化剂载体,我国石油催化剂载体目前依靠进口(美国UOP公司),石油催化剂载体及催化剂是石油冶炼行业不可或缺的关键材料。

4、完善产业链布局,参股公司无水氟化氢项目投产

公司目前建成了全球唯一一条萤石开采、氟盐材料(氟钛酸钾、氟硼酸钾)制造、轻质合金材料加工的产业链,为进一步完善产业链,利用自身优势,抓住机遇提前布局,向上下游纵向拓展,2018年12月公司对汇凯化工进行增资,持有汇凯化工30%的股权。报告期内,参股公司汇凯化工年产2万吨的无水氟化氢项目已正式投产,并取得二期3万吨扩产项目备案,项目建成后将达到年产5万吨无水氟化氢的生产能力。汇凯化工无水氟化氢项目的投产,能够满足公司铝晶粒细化剂生产用氟盐材料生产需要,降低原材料氟盐生产制造成本,提高终端产品毛利率。

5、强化铝电解节能材料KAlF4的市场推广工作

报告期,公司加快了铝电解节能材料KAlF4的市场推广工作,目前已实现其在国内铝电解企业的工业应用,产品应用效果良好。

3.2 与上一会计期间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第十节 财务报告 五、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之“41、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3.3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19-036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9年8月27日在深圳市光明区高新产业园区新星公司红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形式召开。本次会议已于2019年8月17日以邮件及电话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学敏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2019年半年度报告》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报告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关于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19-038)。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2019年5月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2019年5月1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相关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当期及前期列报的总资产、净资产及公司损益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9)。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19-037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9年8月27日在深圳市光明区高新产业园区新星公司红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形式召开。本次会议已于2019年8月17日以邮件及电话的方式通知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谢志锐先生主持,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监事会对公司编制的《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反映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2019年半年度报告》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使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合法合规。

报告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关于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19-038)。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9)。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19-039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当期及前期列报的总资产、净资产及公司损益等不产生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

2019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会〔2019〕6号的要求编制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会计准则修订

2019 年 5 月 9 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 号);2019 年 5 月 16 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要求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9〕6号”、“财会〔2019〕8号”、“财会〔2019〕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变更日期

公司按照国家财政部印发的上述通知规定的起始日期开始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

(一)财务报表格式修订的主要内容

根据财会〔2019〕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属于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文件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及部分科目列示进行相应调整,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产生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1、资产负债表项目

(1)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两个项目;

(2)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两个项目;

(3)新增“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2、利润表项目

(1)新增“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因转让等情形导致终止确认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2)新增“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反应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的要求计提的各项金融工具信用减值准备所确认的信用损失。

(3)“信用减值损失” 、“资产减值损失”项目位置移至“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之后;

(4)将利润表“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列示)”。

3、现金流量表项目

现金流量表明确了政府补助的填列口径,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填列。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项目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明确了“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股本”项目的填列口径,该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持有者投入资本的金额。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变更的主要内容

1、明确准则的适用范围,将应适用其他准则的交易进行了明确。

2、增加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即换入资产应在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换出资产应在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在货币性资产定义方面,强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权利;

4、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原则与收入准则协调一致;

5、附注披露内容增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变更的主要内容

1、修改债务重组的定义,删除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的表述,重组债权和债务与其他金融工具不做区别对待,将重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新金融工具准则协调一致。

2、修订准则后,删除了对或有应收、应付金额遵循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

3、对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以成本计量原则,并且不再区分债务重组利得、损失和资产处置损益,而是合并作为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2019年5月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2019年5月1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相关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当期及前期列报的总资产、净资产及公司损益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四、独立董事结论性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9]6号、财会[2019]8号、财会[2019]9号通知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 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