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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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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8-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02 证券简称:金融街 公告编号:2019-057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在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08月27日14:50召开。

(二)召开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金城坊街7号。

(三)表决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召 集 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五)主 持 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高靓女士。

(六)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08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08月26日下午15:00至2019年08月27日下午15:00。

(七)会议的召开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0人,持有和代表股份1,981,975,6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6.31%,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应公司邀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0人,持有和代表股份1,981,975,6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6.31%。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2人,代表股份1,973,900,1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6.04%。

(三)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人,代表股份8,075,5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7%。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关于发行金融街中心CMBS的议案

1.表决情况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金融街中心CMBS的议案。

同意公司本次新发金融街中心CMBS的规模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含80亿元),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规模:公司本次新发金融街中心CMBS的规模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含80亿元)。

(2)发行期限:公司本次新发金融街中心CMBS的期限为不超过18年(3+3+3+3+3+3),公司每三年末拥有购回权和票面利率的调整权。

(3)发行方式:公司本次新发金融街中心CMBS获得监管批文后,采取一次发行方式,在批文有效期内(12个月)结合监管发行要求和市场情况择机发行。

(4)发行利率:公司本次新发金融街中心CMBS产品结合发行时市场情况,以簿记发行结果为准。

(5)资金用途:公司本次新发金融街中心CMBS产品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金融街中心CMBS(一期)的行权兑付金额,以及偿还其他债务、补充流动性资金、项目投资等(以监管机构审批为准)。

(6)承销方式:公司本次新发金融街中心CMBS的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7)决议有效期:公司本次新发金融街中心CMBS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

(8)相关授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在董事会获得授权后授权公司经理班子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全权办理本次新发金融街中心CMBS方案细化及发行事宜。

(二)审议关于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1.表决情况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同意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票面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含80亿元),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规模: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票面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含80亿元)。

(2)发行方式: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获得监管批文后,采取分期发行方式,发行期数及各期发行规模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确定。

(3)发行期限: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期限为不超过270天。

(4)发行利率: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利率结合发行时市场情况,以簿记发行结果为准。

(5)资金用途:公司本次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行权/到期中期票据本金、支付存续中期票据利息、补充流动资金(以监管机构审批为准)。

(6)发行时机:在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注册有效期(2年)内,根据资金市场情况和公司资金需求在中国境内分期发行,注册后12个月内完成首次发行。

(7)承销方式:公司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联合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8)担保方式:本次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无担保。

(9)决议有效期:公司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

(10)相关授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在董事会获得授权后授权公司经理班子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方案细化及发行事宜。

(三)审议关于公司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1,075,122,736股股份)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在财务公司单日最高存款限额为20亿元,存款利率不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基准利率上浮30%;

(2)在协议有效期内,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不超过20亿元的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不超过2亿元,贷款利率为不高于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

(3)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结算服务,在协议有效期内收取结算服务费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收取服务费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50万元,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向公司提供同等业务的费用水平。

(4)协议期限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19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理班子办理具体事宜。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应公司邀请,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观意字(2019)第0509号”法律意见书,主要法律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