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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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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97版)

2019-08-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7版)

公司存货跌价准备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库存商品中,银萨风电产品由于客户原因,订单取消,导致该产品长期呆滞库中,该产品账面结存成本1,370.99万元,扣除无需退回的预收款项426万元以及视同废钢销售可变现约135万元,剩余810.62万元予以计提跌价准备。

上海底特产成品累计跌价553.40万元,是库存商品中呆滞品280万元,以及发出商品对账损耗260万元。

两期跌价准备余额无较大变动。除上述已经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以外,公司其他存货不存在减值迹象,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合理且充分。

8、研发费用。据披露,2019 年上半年,公司研发费用为2094.24 万元,同比增加133.52%,主要系新客户开拓及新产品开发导致研发支出增加。其中工资薪酬1014.17 万元、材料耗用714.60万元、折旧194.25 万元、电费116.46 万元和其他54.77 万元。请补充披露:(1)去年同期上述各项研发费用的明细支出,并解释说明变动原因;(2)各研发品种的名称、所处阶段、累计研发投入,并说明研发费用较往年大幅增加的原因。

回复:

问题(1):去年同期上述各项研发费用的明细支出,并解释说明变动原因

报告期内,研发费用的明细支出如下:

单位:万元

注:2019年1-6月研发费用包含本期合并范围子公司上海底特

2019年1-6月和2018年1-6月,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2,094.24万元、896.81万元,同比增加1,197.43万元。研发费用变动原因主要包括,新增本期合并子公司上海底特报表研发费用654.00万元,其中工资薪酬增加348.79万,材料耗用增加226.37万元,另本期公司主要新增研发项目(如6MW及以上风力发电机定子支架和转子支架总成、8MW风力发电机分瓣式定子片、10MW以上风力发电机高能定子结构和转子房及风力发电机相关等研发项目),使得工资薪酬及材料耗用、折旧摊销较去年同期同比分别增加239.84万元、232.26万元、9.75万元。

问题(2):各研发品种的名称、所处阶段、累计研发投入,并说明研发费用较往年大幅增加的原因

2019年1-6月研发具体项目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2019年1-6月研发费用同比大幅增加,主要系公司为加大新客户开拓及新产品开发,导致母公司新增研发项目8个,另外本期由于合并子公司上海底特新增研发项目8个。

三、其他

9、资产受限情况。据披露,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受限资产约6.18亿元,占总资产比例21.38%。2018年末,公司受限资产3.32亿元,2019 年上半年较2018 年末受限资产增86.14%。其中,交易性金融资产1,000万元和其他流动资产1.5 亿元均为借款质押,固定资产-房屋2.75亿元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5,187.28 万元均为借款抵押,固定资产-机械设备2,891.52万元和在建工程448.28万元均为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融资受限,货币资金2,307.55万元为保证金质押,应收账款4,216.84 万元为保理融资借款质押,存货-产成品3,269.33万元为已报关出口对应应收债权质押。请补充披露:(1)公司本报告期内受限资产大幅增加的原因,各科目资产受限的状态、涉及事项及风险;(2)请自查并核实受限资产前期是否应当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公司是否已按要求履行。

回复:

问题(1):公司本报告期内受限资产大幅增加的原因,各科目资产受限的状态、涉及事项及风险

2019年6月末,公司主要资产受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受限资产变动的主要原因如下:

① 货币资金较年初减少5,363.18万元,主要系公司银行借款对应保证金减少所致;

②交易性金融资产较年初增加1,000万元,系公司华侨银行外币借款由于汇率上升,超过银行授信额度而追加的结构性存款质押;

③其他流动资产较年初增加了1.5亿元,系公司本期为取得中信银行和华夏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的保证金,根据《2018年会计监管报告》要求,本期将该部分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

④应收账款和存货-产成品较年初合计减少4,500.23万元,系公司出口保理业务减少所致;

⑤固定资产-房屋和无形资产较年初增加27,522.71万元,主要系公司本期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政策性贷款1.5亿元并将公司苏(2019)江阴市不动产权第0018532号项下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所致;

⑥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和在建工程较年初合计减少1,476.95万元,系公司融资租赁设备陆续到期,受限状态陆续解除所致;

⑦本期末固定资产-机器设备不存在反担保抵押,原因是对应的银行借款已归还,债务履行完毕。因此,该银行借款对应的抵押条款自行解除。

问题(2):请自查并核实受限资产前期是否应当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公司是否已按要求履行

根据公司2018年5月15日审议通过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和2019年5月24日审议通过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就向金融机构融资事项提供分别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和12亿元额度的资产抵押、质押等担保。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授权董事长全权代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相关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融资等)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

经核查,公司受限资产前期已经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授权依据程序履行。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