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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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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公告

2019-09-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416 股票简称:湘电股份 编号:2019临-058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湘潭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188,261,240.82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案件均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涉及诉讼累计金额:自2019年7月19日(公告编号:2018临-040)至本公告日止,公司累计诉讼金额为23,027.06万元,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

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系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9月12日获悉,由于中金国泰控股集团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宏贯实业有限公司在与国贸公司交易过程中,所支付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无法兑付,国贸公司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已经向湘潭仲裁委员会提起相关仲裁,具体仲裁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情况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序号1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中金国泰控股集团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上海臣元贸易有限公司

(2)案件审理:湘潭仲裁委员会

(3)案件基本情况:2016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一与申请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DZJ-20161206,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采购电解镍货物,货物总额约人民币132,232,500元,此合同为框架合同,数量、单价等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另行协商约定,同时约定被申请人二同意将其所拥有的坐落于上海大渡河388弄5号7楼房屋之房产(土地)的全部权益作为被申请人一履行本合同约定付款义务的担保。同日,申请人、被申请人一和被申请人二签订《房产抵押担保合同》,被申请人二以相关房产为合同编号为XDZJ-20161206项下货款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8年12月19日,申请人、被申请人一和被申请人二签订《抵押延期协议》,约定被申请人二提供担保的房产办理地产抵押,抵押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一与申请人签订的3份《产品销售合同》,合同分别约定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采购4693.1579吨木浆,货值27,821,040.03元、5011.0527吨木浆,货值29,705,520.41元以及6468.772吨木浆,货值38,346,880.42元,以上货值共计95,873,440.86元。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开具上述金额的商业承兑汇票进行付款,但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被申请人一没有承兑,经申请人多次电话和书面催收,截止2019年7月25日,被申请人一仍拖欠申请人货款共计人民币95,873,440.86元,被申请人一不支付货款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4)仲裁请求:

1、裁定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欠款人民币 95,873,440.86 元;

2、裁定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958,734.41元;

3、裁定被申请人二在担保范围内向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4、裁定被申请人一和被申请人二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案件序号2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宏贯实业有限公司

(2)案件审理:湘潭仲裁委员会

(3)案件基本情况:2017年12月1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DHG-20171123,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采购电解镍货物,货物总额约人民币11,006万元,此合同为框架合同,数量、单价等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另行协商约定,同时约定被申请人以相关房产作为被申请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付款义务的担保。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房产抵押担保合同》,被申请人以相关房产为合同编号为XDHG-20171123项下货款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18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2份《产品销售合同》,合同分别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采购362.75吨电解镍,货值33,764,770元以及304.57吨电解镍,货值28,349,375.6元。2019年1月9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采购木浆4859.6787吨,货值人民币28,409,681.68元。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开具上述金额的商业承兑汇票进行付款,但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被申请人没有付款,经申请人多次电话和书面催收,截止2019年7月25日,被申请人仍拖欠申请人货款共计人民币90,523,827元,被申请人不支付货款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4)仲裁请求:

1、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人民币 90,523,827.28 元;

2、裁定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905,238.27元;

3、裁定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三、案件进展情况

现阶段,国贸公司已向湘潭仲裁委员会提起相关仲裁,并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已由相关法院对被申请人办理了查封冻结措施,但上述案件均未开庭,国贸公司将积极通过法律手段合法维权。

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上述仲裁事项均未开庭,该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仲裁委员会裁决为准。公司将根据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仲裁申请书;

2、受理通知书;

3、财产保全申请书;

4、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