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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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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9-09-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兰太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9-081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太实业”、“公司”、“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9月17日以电子邮件、传真和书面的方式将会议通知送达与会人员,2019年9月23日在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9名,董事龙小兵、范志、屈宪章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到会,分别委托李德禄、周杰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李德禄先生主持。

经与会董事逐项审议并举手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的回复的议案》

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兰泰集团”)持有的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氯碱化工”)100%股权、中盐吉兰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分子公司”)100%股权、纯碱业务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中盐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昆山”)100%股权,并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0,000万元,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兰太实业总股本的20%(即87,606,214股)。

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通知,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于2019年7月24日召开的2019年第32次工作会议审核,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组”)“申请人未充分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保持和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具体措施,标的资产持续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购重组委认为,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未获得通过。2019年8月12日,证监会下发《关于不予核准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19]1427号)。

由于本次交易的实施,可以消除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同业竞争,公司的主营业务将进一步拓展至烧碱、聚氯乙烯树脂、聚氯乙烯糊树脂等相关业务,有利于优化公司的产业布局,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整体经营效益。经研究,公司董事会决定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公司及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已就并购重组委的审核意见出具了《兰太实业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的回复》及其核查意见。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龙小兵、范志、周杰、屈宪章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制作了《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龙小兵、范志、周杰、屈宪章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批准本次交易有关的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氯碱化工、高分子公司、纯碱业务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中盐昆山分别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G11636号)、《中盐吉兰泰高分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G210061号)、《中盐吉兰泰集团有限公司制碱业务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G210062号)、《中盐昆山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G11637号)并针对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出具了《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G11715】号)。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龙小兵、范志、周杰、屈宪章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批准本次交易有关的评估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已对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氯碱化工、高分子公司、纯碱业务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中盐昆山分别进行了资产评估,并出具了中联评报字[2018]第2016号《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8]第2017号《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8]第2018号《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8]第2019号《资产评估报告》,并进行加期评估且出具了中联评报字[2019]第1121号《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9]第1120号《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9]第1119号《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9]第1122号《资产评估报告》。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龙小兵、范志、周杰、屈宪章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鉴证并出具了《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龙小兵、范志、周杰、屈宪章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关于签署系列〈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的议案》

因前期本次交易未获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为保证协议有效性,公司拟就各交易标的与交易对方重新签订系列《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之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龙小兵、范志、周杰、屈宪章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法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的议案》

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本次交易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龙小兵、范志、周杰、屈宪章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的议案》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对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进行说明。

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龙小兵、范志、周杰、屈宪章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议案均涉及关联交易已获得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同意将本事项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和表决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25日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兰太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9-082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9月17日以电子邮件、传真或书面方式将会议通知送达与会人员,2019年9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监事会主席杨秀林先生主持了会议,应出席会议监事5名,监事韩长纯、程少民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到会,委托杨秀林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议定事项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逐项审议并举手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的回复的议案》

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兰泰集团”)持有的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氯碱化工”)100%股权、中盐吉兰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分子公司”)100%股权、纯碱业务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中盐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昆山”)100%股权,并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0,000万元,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兰太实业总股本的20%(即87,606,214股)。

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通知,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于2019年7月24日召开的2019年第32次工作会议审核,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人未充分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保持和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具体措施,标的资产持续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购重组委认为,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未获得通过。2019年8月12日,证监会下发《关于不予核准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19]1427号)。

由于本次交易的实施,可以消除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同业竞争,公司的主营业务将进一步拓展至烧碱、聚氯乙烯树脂、聚氯乙烯糊树脂等相关业务,有利于优化公司的产业布局,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整体经营效益。经研究,公司董事会决定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公司及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已就并购重组委的审核意见出具了《兰太实业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的回复》及其核查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制作了《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批准本次交易有关的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氯碱化工、高分子公司、纯碱业务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中盐昆山分别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G11636号)、《中盐吉兰泰高分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G210061号)、《中盐吉兰泰集团有限公司制碱业务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G210062号)、《中盐昆山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G11637号)并针对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出具了《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G11715】号)。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批准本次交易有关的评估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已对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氯碱化工、高分子公司、纯碱业务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中盐昆山分别进行了资产评估,并出具了中联评报字[2018]第2016号《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8]第2017号《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8]第2018号《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8]第2019号《资产评估报告》,并进行加期评估且出具了中联评报字[2019]第1121号《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9]第1120号《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9]第1119号《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9]第1122号《资产评估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鉴证并出具了《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关于签署系列〈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的议案》

因前期本次交易未获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为保证协议有效性,公司拟就各交易标的与交易对方重新签订系列《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之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法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的议案》

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本次交易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的议案》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对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进行说明。

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9月25日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兰太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9-083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

公司采取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兰太实业”)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兰泰集团”)购买其持有的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中盐吉兰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吉兰泰集团纯碱业务经营性资产和负债、中盐昆山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兰太实业就本次资产重组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制定了相应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组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有一定幅度的增加。根据上市公司经审阅的《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审阅报告及备考财务报表》,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相关财务指标如下:

注:交易后的基本每股收益测算时,假设2018年1月1日上市公司即完成本次交易,收购标的资产支付对价为以2018年6月30日作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414,412.15万元。本次交易对价股份的发行价格为8.41元/股,假设2018年1月1日发行完毕,各期每股收益用调整后的备考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当期已调整的股份数量计算,同时不考虑配套融资的影响

根据上表,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情况下,上市公司2018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将由0.61元/股增至1.04元/股,2019年1-6月基本每股收益将由0.48元/股增至0.59元/股。因此,在不考虑配套募集资金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每股收益较交易前有所提升。

二、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对措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净资产规模及股本规模将有所增加,若标的资产的盈利能力低于预期,公司未来每股收益短期内可能会下滑,每股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因此,特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重组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为防范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对上市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上市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填补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影响。具体如下:

1、加快对标的资产整合,提升协调效应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加快对标的资产的市场、人员、技术等方面的整合,充分发挥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的协调效应,优化上市公司的收入结构,增强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上市公司抗风险能力。

2、加强上市公司内部管理,提高上市公司运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并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对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各项经营、管理、财务费用,进行全面的事前、事中、事后管控,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3、完善上公司治理,为上市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上市公司已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设置了与公司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组织管理架构,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公司组织结构合理、运行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衡、运作良好,形成了一套合理、完整、有效的公司治理与经营管理框架。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相关承诺主体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公司后续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人承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本人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为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吉兰泰集团、实际控制人中盐总公司承诺如下:

“本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发表的核查意见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事项进行了核查,就上述事项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了核查意见,其结论性的意见为:上市公司已就本次重组完成当年可能出现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况制定了具体的回报填补措施,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已就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