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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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19-09-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50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19-189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公告中所提及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张家港分行”)及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基金)的诉讼, 已于近日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苏05民初278号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990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苏05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农行张家港分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光电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农行张家港分行编号3201012018001707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71,000,000.00元及利息1,062,958.75元(暂计算至2019年7月16日,自2019年7月17日至2019年11月5日,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5675%计算)、罚息(自2019年11月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85125%计算)及相应复利2,733.83元(暂计算至2019年7月16日,之后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自2019年7月17日至2019年11月5日按年利率4.5675%计算,自2019年11月6日至实际结清之日按年利率6.85125%计算);

2、光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农行张家港分行编号3201012018002034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2,500,000.00元及利息636,278.13元、(暂计算至2019年7月16日,自2019年7月17日至2019年12月16日,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5675%计算)、罚息(自2019年12月1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85125%计算)及相应的复利1,636.45元(暂计算至2019年7月16日,之后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自2019年7月17日至2019年12月16日按年利率4.5675%计算,自2019年12月1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85125%计算);

3、光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农行张家港分行编号3201012019000081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6,600,000.00元及利息626,226.00元、(暂计算至2019年7月16日,自2019年7月17日至2020年1月9日,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22%计算)、罚息(自2020年1月1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及相应复利1,840.68元(暂计算至2019年7月16日,之后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自2019年7月17日至2020年1月9日,按年利率5.22%计算,自2020年1月1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83%计算);

4、光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农行张家港分行编号3201012019000095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1,884,375.00元及利息540,861.87元(暂计算至2019年7月16日,自2019年7月17日至2020年1月10日,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22%计算)、罚息(自2020年1月1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及相应复利1,870.14元(暂计算至2019年7月16日,之后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自2019年7月17日至2020年1月10日,按年利率5.22%计算,自2020年1月1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83%计算);

5、光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农行张家港分行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代理费660,300.00元;

6、康得新对光电公司的上述第一至第五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9,547.00元由光电公司、康得新负担。

二、(2019)粤0105民初990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广发基金与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105民初990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康得新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发基金支付“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本金100,000,000.00元对应的应付利息5,500,000.00元;

2、康得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发基金支付违约金(以5,5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0.21%。计算);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康得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5,968.00元(其中受理费50,9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以上判决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苏05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的(2019)粤0105民初990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