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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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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19-10-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260 证券简称:合盛硅业 公告编号:2019-037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或“合盛硅业”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下股东临沂祉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祉庆”,原杭州启胤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原《招股说明书》中新疆启远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完成清算注销,上述企业的全体股东将按照各自在该企业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企业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触及对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

●宁波合盛集团有限公司、罗立国、丛冬珠、贾世婷、邓华于2019年10月14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的相关手续。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临沂祉庆通知,被告知临沂祉庆已于2019年10月14日取得沂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注销证明完成清算注销,临沂祉庆持有的本公司26,174,4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79%)将由其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不触及对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

临沂祉庆所持有的合盛硅业股份根据其各自出资比例进行如下分配:

临沂祉庆所持有的合盛硅业股份分配后,权益变动前后公司相关股东持股变化如下:

注:上述比例数据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的相关手续。

二、关于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

2019年10月14日,宁波合盛集团有限公司、罗立国、丛冬珠、贾世婷、邓华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宁波合盛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罗立国

丙方:丛冬珠、贾世婷、邓华

为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实现上市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效率,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关于丙方在上市公司中作为甲方、乙方的一致行动人、各方在上市公司中采取一致行动作出如下约定:

(一)各方同意,在处理有关上市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丙方均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与甲方、乙方采取一致行动。

(二)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

(1)参加股东大会时,如丙方中某一方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应委托甲方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会议。

(2)当甲方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投票权、提案权、提名权、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等之时,丙方应与甲方保持一致。

(3)当丙方拟就有关上市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以股东身份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时,须事先征求甲方的意见,并共同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4)丙方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前,须事先征求甲方的意见,按甲方意见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5)当丙方行使其他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权、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等(但不包括丙方享有的上市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实施的分红权、资产分配权),须事先征求甲方的意见,按甲方意见行使其他股东权利,应与甲方保持一致。

(6)鉴于乙方现为甲方的控股股东、董事、董事长,甲方为乙方在上市公司的当然一致行动人,甲方与乙方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保持一致行动。

(三)如丙方中某一方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在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间,各方在董事会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

(1)丙方中的该方参加董事会时,如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应委托甲方提名的上市公司其他董事参加会议。

(2)甲方提名的其他董事行使董事权利、履行董事职责之时,丙方中的该方应与其保持一致。

(3)如丙方中的该方以董事身份拟就有关上市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提出提案时,须事先征求甲方提名的上市公司其他董事的意见,并共同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4)在召开董事会行使表决权前,丙方中的该方须事先征求甲方提名的上市公司其他董事的意见,按该意见在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

(5)当丙方中的该方行使其他董事权利、履行董事职责,须事先征求甲方提名的其他董事的意见,且应保持一致。

(6)在乙方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间,丙方中的该方应与乙方保持一致。

(四)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丙方中的任一方增持、减持、质押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处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则,并事先征求甲方、乙方的同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各方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以及各自所作出的承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六)因本协议而引起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七)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本协议自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乙方和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甲方首次公开发行承诺锁定期到期前持续有效。未经各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不得单方解除或修改。

三、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临沂祉庆在公司上市前做出股份锁定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临沂祉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截至目前,临沂祉庆严格履行了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四、其他重要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遵守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罗立国为公司董事长,罗燚为公司副董事长,丛冬珠、贾世婷和邓华为公司员工,上述人员本次新增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将严格按照临沂祉庆在公司上市时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并在锁定期满前继续锁定;

3、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4、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