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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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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的公告

2019-10-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778 证券简称:乾景园林 公告编号:2019-058

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合计为242,447,272.2元人民币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关于诉讼的情况

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景园林”或“公司”)于近日发现部分银行账户异常,经与开户行核实,发现公司部分资金被冻结,并确认是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家庄中院”)采取的措施。公司经询问石家庄中院,得知张新朝等人于2019年8月11日以乾景园林为被告向石家庄中院提起诉讼(以下简称“本次诉讼案件”),石家庄中院于2019年8月14日对本次诉讼案件立案受理。

本次诉讼案件与公司在2019年6月作为原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提起的与张新朝、崔月先、石家庄琢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石家庄琢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穆小贤、张彦海、李娜及第三人河北汉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尧环保”)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诉讼为同一法律关系及同一事实,北京一中院已受理该案件。由于张新朝未按约定购买公司股票,汉尧环保2018年度完成业绩与承诺业绩相差悬殊等情形已构成根本违约,使得公司收购汉尧环保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公司请求北京一中院依法判决解除公司与张新朝等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关于河北汉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并返还公司已支付的转让价款93,238,416.00元(详见公告:临2019-034)。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石家庄中院对本次诉讼案件的立案通知,通过公司询问,从石家庄中院获得张新朝等人的起诉状,主要信息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一:张新朝,男,汉族,汉尧环保董事长

原告二:崔月先,女,汉族,河北医大二院护士

原告三:穆小贤,女,汉族,退休

原告四:张彦海,男,汉族,退休

原告五:石家庄琢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MA07MF4265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彦海

被告: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代码:9111000074473877XT

法定代表人:回全福

2、管辖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3、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内容

1、事实与理由

2018年4月,被告与五原告及石家庄琢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琢瀚投资”)、李娜签订了《购买资产协议》,约定被告以人民币413,150,400元购买五原告和琢瀚投资、李娜持有的汉尧环保57.38%股份,合计28,691,000股。如下表所示:

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18年8月31日之前支付完毕全部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被告支付了25%股份的转让款180,000,000元,其中原告一93,931,200元、原告三26,697,600元,琢瀚投资56,361,600元、李娜3,009,600元,同时原告一、原告三和琢瀚投资、李娜已配合被告将相应25%的股权变更登记到被告名下。如下表所示:

但剩余32.38%股份被告未按约继续收购,对应股权转让款233,150,400元(其中对应原告一股权转让款1,540,800元、对应原告二股权转让款149,500,800元、对应原告三股权转让款8,582,400元、对应原告四股权转让款24,436,800元、对应原告五股权转让款49,089,6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4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因此,被告拖欠原告股权转让款为:以233,150,400元为基数,按逾期罚息,从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为止。

2、诉讼请求内容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购买资产协议》,向五原告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233,150,4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9,296,872.2元(计算至2019年8月1日)及付清前的其他违约金。其中,向原告一支付61,439.4元;向原告二支付5,961,344.4元;向原告三支付342,223.2元;向原告四支付974,417.4元;向原告五支付1,957,447.8元。

上述(1)、(2)项合计为242,447,272.2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关于管辖权异议的事项

公司从石家庄中院得知本次诉讼案件情况后,已向石家庄中院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依据《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争议由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合同签署地为北京。石家庄中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一中院审理。由于北京一中院立案在先,也应当将本案移送北京一中院审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石家庄中院尚未作出裁决。

张新朝和崔月先向北京一中院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北京一中院对乾景园林提起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诉讼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石家庄中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一中院尚未给出裁决。

二、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

本次诉讼案件张新朝申请了财产保全,经公司自查,目前发现乾景园林9个银行账户共56,456,889.03元人民币被冻结。

单位:人民币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已经组织律师等相关专业团队了解事实、收集证据,积极应对与张新朝等人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坚决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银行账户冻结尚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但对公司日常资金支付结算等事项造成一定的影响,公司正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除账户冻结,保障资金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对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和资金冻结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