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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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燃气关于“16深燃02”公司债券回售的
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9-10-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39 证券简称:深圳燃气 公告编号:2019-048

深圳燃气关于“16深燃02”公司债券回售的

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回售代码:100924

● 回售简称:燃02回售

● 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张,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 回售申报期:2019年10月23日至2019年10月30日

●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9年11月22日

● 债券利率是否调整:不调整

特别提示:

1、根据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燃气”、 “公司”或“发行人”)公告的《深圳燃气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公众投资者)》(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持有人有权在“16深燃02”存续期的第3年末选择将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回售权利继续持有。

2、持有人选择回售的,应在回售申报期进行申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维持票面利率的决定。

3、“16深燃02”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4、本公告仅对“16深燃02”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

现将本公司关于“16深燃02”投资者回售安排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6深燃02,136846。

3、发行人: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品种,附发行人3年末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发行规模:人民币5亿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发行票面利率为3.24%。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前3年内固定不变。如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7、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调整本期该品种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该品种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调整权,则本期该品种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该品种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该品种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公司;若债券持有人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该品种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9、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1月22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11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兑付日:2021年11月22日。若投资者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1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兑付登记日次日至本金兑付日期间,本期债券停止交易。

11、信用级别: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1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的前3年(2016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21日)票面利率为3.24%,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选择不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后2年(2019年11月22日至2021年11月21日)的票面利率仍为3.24%。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24

2、回售简称:燃02回售

3、回售申报期:2019年10月23日至2019年10月30日。

4、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以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6、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7、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9年11月22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四、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本期债券利息的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2、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一路268号

联系人:谢国清、黄雪玲、龚安定

电话:0755-83601139

传真:0755-83601139

2、主承销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联系人:杨亮亮、戴卓伦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0620

3、债券登记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