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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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成都天马90%股权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2019-10-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9-142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成都天马90%股权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方因与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浙商”)之间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浙江浙商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查封公司持有的控股子公司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90%的股权(以下简称“成都天马90%股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12时起至2019年10月19日12时止(延时除外)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拍卖标的为公司持有的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90%股权。以上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2019年10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成都天马90%股权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36)、《控股子公司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90%股权拟被司法拍卖的预先报告书》。

公司查询了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本次拍卖已于2019年10月19日12时结束,但因无人出价,本次拍卖流拍。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9-143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浙0108民初2942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徐茂栋、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六方被告与原告孔世海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浙0108民初2942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前期披露情况

1、2017年10月23日,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徐茂栋因公司经营所需,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原告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0月23日至2018年4月15日,借款利率为24%/年。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上述债务保证人。借款期满后,被告均未归还借款。截至2018年4月3日,尚欠借款本金10,003,554元。原告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前述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以上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7)。

2、2018年8月31日,公司收到《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上述案件依法由审判员沈一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章麒、施雄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定于2018年11月28日就案号(2018)浙0108民初2942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进行开庭审理。

以上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2018)浙0108民初2942号案件〈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61)。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1、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徐茂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孔世海借款本金10,003,554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8年4月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及律师费200,000元。

2、被告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孔世海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2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2,285元,由原告孔世海负担61,703元,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负担90,5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后续将对案件提起上诉,最终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确定。由于本案是由公司违规借款引起,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徐茂栋和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一系列承诺函,若本案最终因司法裁判生效确定还款义务,则上述承诺人保证于司法裁判生效之日起120日内履行足额偿还义务,如承诺人能够及时履行足额偿还义务,本案最终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积极与承诺人沟通并督促承诺人及时履行足额偿还义务。

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并聘请了专业法律团队积极应诉,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积极与承诺人沟通并督促承诺人及时履行足额偿还义务。

鉴于相关诉讼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后续公司也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