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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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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9-10-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51 证券简称:飞乐音响 编号:临2019-078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

● 案件涉及金额:人民币10,618,320元及案件受理费等165,0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告所述的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案件当事双方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账面已对该项目应付款暂估,案件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5日披露了《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累计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2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现就其中通辽市润峰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辽润峰公司”)诉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亚明公司”)及第三人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建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通辽市润峰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通辽润峰公司诉被告河南亚明公司、第三人辽宁建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通辽润峰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725万元及违约金627万元,共计2,352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

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教10,618,320元、违约金4,651,500元、鉴定费6万元,合计15,329,820元。

二、诉讼进展情况

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12日,原告通辽润峰公司与被告河南亚明公司签订了《通辽市大青沟地质公园马头琴景观路灯项目安装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通辽润峰公司对案涉工程项目进行了施工。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月签订了《工程量确认单》,对通辽润峰公司自2017年8月20日至2018年1月15日完成的合同区域内施工工程量做了确认。经通辽润峰公司申请,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内蒙古务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内蒙古务实鉴字【2019】第11号《鉴定报告》。

另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河南亚明公司于2017年8月份至2018年2月份共向通辽润峰公司支付工程款475万元。案涉工程于2018年5月份被科尔沁左翼后旗大青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拆除。

三、诉讼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河南亚明公司支付原告通辽润峰公司合同工程款10,618,3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

2、驳回原告通辽润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40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60,000元,由被告河南亚明公司负担165,000元,由原告通辽润峰公司负担59,400元。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四、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的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案件当事双方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账面已对该项目应付款暂估,案件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