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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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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9-10-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53 证券简称:永东股份 公告编号:2019-061

债券代码:128014 债券简称:永东转债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864号)核准,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42,105,261股,发行价格为7.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19,999,983.6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8,323,396.23元(不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1,676,587.37元,已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汇入公司指定账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19)第010086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与存储情况如下:

近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4531001040025740,截至2019年10月17日,专户余额为312,177,183.60元。该专户仅用于年产4万吨煤系针状焦项目、年产5万吨洗油深加工项目、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崔学良、潘登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7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0年12月31日)后失效。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