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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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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19 证券简称:海立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2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10月2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浦东金桥宁桥路888号科技大楼M层报告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董鑑华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公司副董事长张铭杰先生、独立董事严杰先生、董事葛明先生因公务请假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公司监事茅立华先生、监事张建平女士因公务请假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罗敏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制定《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大会的有

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第1、2、3项议案均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一苇律师、陈垦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0619(A股) 900910(B股) 股票简称:海立股份(A股) 海立B股(B股)

编号:临2019-043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遵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

本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并于2019年8月31日公告了激励计划草案。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19年2月28日一一2019年8月30日)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19年2月28日一一2019年8月30日)内,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结论

经核查,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公司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