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0月29日

查看其他日期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司法拍卖完成过户暨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2019-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赫美 公告编号:2019-130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司法拍卖完成过户暨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因司法拍卖导致股东被动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控股股东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桥机器厂”)于近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9)粤0304 执22275 号之二”的《执行裁定书》。因汉桥机器厂与江西省科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科特”)担保物权一案,汉桥机器厂持有的公司2,062.10万股股份被司法拍卖。公司于近日从控股股东处获悉汉桥机器厂持有的公司股票2,062.10万股已被划转至买受人李真名下,本次司法拍卖已完成股票过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科特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科特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福田法院(2019)粤0304民特157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福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福田法院于2019年7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福田法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名下的赫美集团流通股20,621,000股(证券代码 002356)。2019年9月26日,上述股票由李真竞得,成交价格人民币44,665,086.00元,买受人已缴清全部价款。

福田法院认为,上述拍卖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裁定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被执行人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名下的赫美集团流通股20,621,000股(证券代码002356)的查封[查封文号为(2018)京04执保115号,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首封,并移送本院执行];

2、将被执行人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名下的赫美集团流通股(证券代码 002356)20,621,000股股票过户至买受人李真名下,成交价格人民币44,665,086.00元,上述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3、买受人李真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二、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为江西科特与汉桥机器厂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由于汉桥机器厂没有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江西科特向福田法院申请司法拍卖汉桥机器厂质押给其的2,062.10万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91%。

2、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因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汉桥机器厂及其关联方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磊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通过司法强制划转处置汉桥机器厂1,071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2.03%,结合本次司法拍卖股份2,062.1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3.91%,汉桥机器厂合计被动减少公司股份达5%以上。

关于上述司法强制处置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9月16日及2019年10月12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划转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22)、《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完成司法划转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28)。

三、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汉桥机器厂本次被司法拍卖的股票为质权人江西科特为实现担保物权向法院申请司法拍卖质押的2,062.10万股股份,未产生任何收益。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

2、公司于2010年2月9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汉桥机器厂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该承诺已履行完毕。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汉桥机器厂没有尚在履行中关于买入或卖出公司股份的承诺事项。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汉桥机器厂所持公司股份的后续变化情况,并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因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5月6日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

因公司存在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相关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13.3.2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5、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9]110号)。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大股东不得减持公司股份。本次控股股东股份属于被司法拍卖,本次减持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福田法院出具的(2019)粤0304执2227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2、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