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225版)
被告提起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18)沪0115民初38946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判令上诉人自2018年8月1日开始承担逾期利息和罚息。
进展情况: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6、原告: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概述:因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债券本金2,641.6万元,利息454,101.90元(以人民币2,641.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计算,自2017年11月11日起计算2018年3月31日)。2、判令支付逾期利息109,607.62元(以人民币26,870,10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计算,自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之,暂计至2018年5月3日)。3、判令中安科向兴业财富支付罚息443,356.68元(以人民币26,870,101.9元为基数,按日0.5%。计算,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5月3日)。4、判令被告中安科承担兴业财富律师费200,000元,保全担保费损失27,623元。5、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已判决,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债券本金26,416,000元;2、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债券利息454,101.90元;3、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逾期利息297,143.31元,以及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债券本金26,41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的标准计算);4、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罚息26,416元,以及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债券本金26,416,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5、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20万元和保全担保费损失27,623元。6、案件受理费185,0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0,053元,由原告负担129元,被告负担189,924元。
被告提起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18)沪0115民初38947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判令上诉人自2018年8月1日开始承担逾期利息和罚息。
进展情况: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概况
1、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云南亚广传媒发展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412,107.1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逾期支付上述工程款产生的利息,暂计人民币101,964.32元(计算依据:以1,023,938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9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75%,暂计至2019年7月25日,以实际支付日期为准;以388,169.1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75%,暂计至2019年7月25日,以实际支付日期为准);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原告:苏州台菱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采购合同纠纷,苏州台菱电梯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票据款8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9,333.4元(逾期付款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4.25%/年计算,暂自2018年9月1日起算至具状日,共200天,计19,333.4元,逾期付款利息应继续计算至被告付清款项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8,70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人民币522,000(计算方法:2017年6月30至2019年6月30日3,000,000元欠款的按银行贷款利率4.35%计算为261000元;2018年6月30日至2019年6月30日6,000,000元欠款的按银行贷款利率4.35%计算为261,000元)共计:522,000元。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共计:19,222,000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原告:天津天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
第三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天津天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向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代为支付债权(工程款)9,99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代为支付延期付款利息暂定1,797,994.73元(以9,99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0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以上共计:11,787,994.73;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5、反诉原告:北京联东金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反诉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已开庭,待判决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北京联东金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1、判决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违约金1,200,000元;2、判决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维修款200,000元;3、本案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6、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豪视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预付款人民币1,50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7、原告:张佳捷、李笑怡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股权转让纠纷,张佳捷、李笑怡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两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含交易对价和奖励对价)57,904,806.30元;2、判令两被告向两原告支付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4月30日为6,376,895.20元(其中:自2018年5月12日计至2018年8月13日,以8,064,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金额为8,064,000*94*0.0003=227,404.80元;自2018年5月12日暂计至2019年4月30日,以57,904,806.3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金额为57,904,806.3*354*0.0003≈6,149,490.40元:前述金额合计为6,376,895.20元):3、判令两被告向两原告支付律师费1,300,000元。
8、原告: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
被告一: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委托合同纠纷,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本金人民币655,311.4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支付代理费而应承担的违约金人民币3,463,173.86元(以本金10,479,805.47元为基数,按双方约定日利率千分之三的计罚标准自2018年4月25日起分段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19年7月17日);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9、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名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泸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554512元与违约金(以应付款为基数,按同期商业银行之贷款利息的标准,从应付款之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因办理案件支付的律师费和交通费4万元;3、裁决仲裁费、保全费等费用由本申请人承担。
10、反诉申请人:四川名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反诉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四川名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泸州仲裁委员会提起反诉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302,066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审计费用63,151.36元;3、裁决被申请人移交所有合格的监控设备及门禁系统、图纸等有关资料;4、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11、申请人:北京锐安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产品采购合同纠纷,北京锐安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价款人民币2,375,000元;2、裁决被申请人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申请人违约金139,387.13元(暂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自2019年10月1日起的违约金计算为:以2,375,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之日;3、裁决被申请人提前支付申请人质保金30万元;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115,000元;5、本案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及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12、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裁决两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3,466,532.68元;2、裁决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上述欠付工程款自提起仲裁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裁决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支付进度工程款产生的利息,暂计人民币7,576.76元(以489,876.646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9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35%,暂计至2019年9月4日为7,576.76元,实际应支付至付清之日止);4、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90,8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3,669.91元、差旅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5、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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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新增涉案的金额:37,193,286.14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
一、诉讼概况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至2019年10月30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法院已受理99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其中6名原告起诉公司;1名原告起诉公司、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2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2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53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评估”);26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涂国身、银信评估;8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银信评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1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涂国身、黄峰、招商证券、银信评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6名自然人
被告: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354,101.97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恒汇志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60,166.78元;
(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损失及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530,019.45元;
(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损失及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576,328.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53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银信评估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28,253,418.80元;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6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涂国身
被告五:银信评估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合计人民币4,114,454.14元;
(2)判令其他被告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承担。
(七)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8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银信评估
被告五: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二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合计人民币2,057,997.00元;
(2)判令被告三、四、五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八)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涂国身
被告五:黄峰
被告六:招商证券
被告七:银信资产
被告八: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246,800.00元;
(2)判令其他被告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义务;
(3)本案诉讼费用由全部被告承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年5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6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7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584例,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13,409,582.56元。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