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72 证券简称:*ST凯瑞 公告编号:2019-L111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瑞德”) 2019年11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2019】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事实,公司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017年12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71519号),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调查期间公司全面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同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已于2017年12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L112)、《关于股票存在被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7-L113)。根据规定,公司每月发布一次《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19年7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立案事项(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7151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89号),详见公司2019年7月18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2019年11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事项(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7151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19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顺河西路18号。
吴联模,男,1972年2月出生,时为凯瑞德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彩虹城32座3单元302。
张彬,男,1972年11出生,时为凯瑞德董事、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顺河西路18号院129号。
刘书艳,女,1974年10月出生,时为凯瑞德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住址:山东省德州市顺河西路18号1排47号。
谢曙,男,1975年11出生,时为凯瑞德总经理。住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交民巷17号。
张林剑,男,1970年10出生,时为凯瑞德独立董事,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纬一东路17号奥林星城10栋2单元1305室。
赵伟,男,1980年11月出生,时为凯瑞德独立董事,住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东4楼1401号。
饶大程,男,1975年12月出生,时为凯瑞德监事会主席,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彩虹城21幢1单元2403室。
程万超,男,1986年1月出生,时为凯瑞德监事,住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北程庄村东路西一排1号。
刘滔,男,1987年8月出生,时为凯瑞德监事,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叠阳路西寨小区33号楼1单元30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凯瑞德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照规定披露与阿克苏信诚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重大诉讼
2013年2月5日、3月7日、4月11日,凯瑞德先后与阿克苏信诚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克苏信诚)签署3份借款协议,分别约定向阿克苏信诚借款3,000万元、740万元、700万元,担保人为凯瑞德控股股东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五季实业)和凯瑞德实际控制人吴联模,借款期限届满日均为2015年3月5日。之后,阿克苏信诚分别向凯瑞德实际提供借款3,000万元、744万元、700万元。
由于借款期限届满后凯瑞德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阿克苏信诚将凯瑞德及担保人第五季实业、吴联模起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阿克苏中院)。2015年9月6日,阿克苏中院查封凯瑞德名下1宗土地和2处房产;同日,凯瑞德签收了阿克苏中院送达的涉及上述3笔借款的3起诉讼的应诉通知书、诉状、民事裁定书等材料。2015年10月9日,凯瑞德、第五季实业、吴联模委托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的胡某、夏某航作为3起诉讼的代理人。阿克苏中院2015年10月14日对第一笔、第二笔借款诉讼作出判决,2015年10月16日对第三笔借款诉讼作出判决,分别判决凯瑞德向阿克苏信诚偿还借款本息4,420万元、1,205.28万元、1,120万元(合计金额6,745.28万元),第五季实业、吴联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5年10月22日凯瑞德、第五季实业、吴联模签收了判决书(3人代理律师代为签收)。
2015年12月14日,因凯瑞德、第五季实业、吴联模未履行3份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阿克苏信诚向阿克苏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月12日阿克苏中院责令凯瑞德、第五季实业、吴联模履行付款义务,因凯瑞德、第五季实业、吴联模未履行付款义务,2016年1月15日阿克苏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并于2016年3月15日、16日请德州市房产管理中心、德州市国土资源局协助查封、冻结凯瑞德名下的数十处房产和1宗土地。2016年3月28日凯瑞德归还阿克苏信诚借款3,944万元,2016年3月29日阿克苏信诚向阿克苏中院申请解除因3起诉讼对凯瑞德土地、房产所釆取的保全措施;同日,阿克苏中院裁定解除对凯瑞德名下土地、房产的查封、冻结。
对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凯瑞德未及时进行披露。2016年1月4日,凯瑞德在《关于公司一宗土地及房产被查封的公告》中披露了第二笔借款诉讼,但未披露其他2起诉讼;同时,凯瑞德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仍仅披露了第二笔借款诉讼,未披露其他2起诉讼,且宣称“本报告期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未按照规定披露与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之间的重大诉讼
2015年5月29日,凯瑞德与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以下简称德州银行西城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向德州银行西城支行借款金额3,0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担保人为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棉集团)、山东双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企集团)和吴联模。当日,德州银行西城支行将借款3,000万元转入凯瑞德银行账户。
2015年7月31日(借款期限届满前),德州银行西城支行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州中院)提交诉前保全申请,申请德州中院对凯瑞德、徳棉集团价值3,50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2015年8月3日,德州中院裁定查封凯瑞德、德棉集团银行存款3,500万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当日,德州中院请德州市国土资源局协助查封德棉集团名下2宗土地,后于2015年8月26日将查封凯瑞德、德棉集团财产的民事裁定书送达凯瑞德。2015年8月25日,德州银行西城支行向德州中院起诉凯瑞德、德棉集团、双企集团和吴联模,请求法院判令凯瑞德偿还借款本息3,194.49万元,并判令德棉集团、双企集团和吴联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5年8月27日,德州中院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等材料邮寄给凯瑞德,凯瑞德2015年8月28日签收。2016年1月29日,德州银行西城支行向德州中院申请解除对德棉集团2宗土地的查封,变更为查封凯瑞德名下的1宗土地和2处房产;当日和次日,德州中院分别查封凯瑞德名下的1宗土地、2处房产。2016年3月23日,德州中院判决凯瑞德偿还3,000万元借款的本息,德棉集团、双企集团和吴联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3月29日,德州中院向凯瑞德送达判决书,凯瑞德当日签收。2016年4月8日,德州银行西城支行向德州中院申请解除对凯瑞德名下1宗土地和2处房产的查封;当日,德州中院解除查封。
对上述重大诉讼相关事项,凯瑞德未及时进行披露。同时凯瑞德在《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中宣称“本报告期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借款合同、司法文书、会议决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凯瑞德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项关于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诉讼时应当立即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凯瑞德在《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重大诉讼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
对凯瑞德未依法披露重大诉讼的违法行为,负有保证凯瑞德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法定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责任人员,其中凯瑞德时任董事长吴联模直接参与涉案诉讼并知悉相关情况,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彬(兼任董事、副总经理)知悉凯瑞德被诉讼但未按规定组织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凯瑞德《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上保证凯瑞德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即刘书艳、谢曙、张林剑、赵伟、饶大程、程万超、刘滔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吴联模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张彬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四、对刘书艳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五、对谢曙、张林剑、赵伟、饶大程、程万超、刘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事实,上述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将在日后加强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依法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特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当时人将吸取教训、以此为戒,采取切实措施防止类似事情再次发生。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