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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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8豫园01”公司债付息公告

2019-11-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55 证券简称:豫园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85

债券代码:155045 债券简称:18 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8豫园01”公司债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9年11月25日

● 债券付息日:2019年11月26日

由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8年11月22日发行的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11月26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11月26日(“起息日”)至2019年11月25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2、债券简称及代码:18豫园01(代码:155045)

3、发行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20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前3年票面利率为4.97%。在债券存续期限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4.97%加调整基点。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831号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23年11月25日止;如投资者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21年11月25日止。

10、付息日:2019年至2023年每年的11月26日,若投资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9年至2021年每年的11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信用级别: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A。2019年5月,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在对本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行业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出具了《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跟踪评级报告(2019)》。本次跟踪评级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同时维持“18豫园01”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8年12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安排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8年11月26日至2019年11月25日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为2019年11月25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日:2019年11月26日

4、票面利率:4.97%

5、付息方案:每手“18豫园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9.7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11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8豫园01”持有人。

四、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五、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8豫园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六、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晓亮

住所:上海市文昌路19号

联系人:戴觅觅

联系电话:021-23029999

传真:021-23028593

(二)承销商

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项目负责人:庞杰、徐笑月

联系人:徐恩润、蒋奇

联系电话:010-56800319

传真:010-66160590

联席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项目负责人:陆晓静、赵心悦

联系人:许杰

联系电话:010-88027267

传真:010-88027190

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项目负责人:熊毅、夏海波

联系人:夏海波

联系电话:021-38677368

传真:021-50876159

(三)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联系人:发行人业务部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