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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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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9-11-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1版)

近年来,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充分尊重公司自治的基础上,将上市公司的分红制度作为资本市场一项重要基础制度建设常抓不懈,鼓励上市公司合理提高分红比例,在此过程中,各项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得也不断推出。与此同时,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从开创期进入成长期、成熟期,公司的股利政策在在满足未来发展需要的同时,亦会不断改善现金分红的比例。

本基金的股息精选主题证券是指在上海、深圳或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通过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办法筛选出股息精选股票备选池,其中定量方法是将满足经营状况良好等定性条件的所有股票按最近三年平均股息率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选取股息率最高的前50%股票,再采用“股息价值策略”、 “低波动率因子策略”、“稳健成长策略”等策略在股息精选股票备选池中优选个股并据此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基金管理人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股息精选股票备选池:

1)非ST、*ST股票,非暂停上市股票,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

2)公司经营状况况良好,股息分配与经营状况不存在重大差别;

3)满足第1)、2)点的要求的所有股票最近三年平均股息率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选取股息率最高的前50%股票。

在确定股息精选股票池后,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以下行业或领域:

A .行业发展状况良好,企业经过出初创期,处于成长阶段的中后期或成熟阶段,企业经营在相对稳健的同时能够保持较高的持续成长能力;

B.企业盈利能力较强,主营业务盈利水平较高;财务管理能力较强,现金收支安排有序,资产盈利水平较高;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息税前收益保持较高的上市公司;

C.企业在管理制度、产品开发、技术进步方面具有相当的核心竞争优势,有良好的市场知名度和较好的品牌效应的行业龙头上市公司。

(2)股息精选主题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股息精选价值策略”、 “低波动率因子策略”、“稳健成长策略”等在股息精选股票备选池中进行股票选择,并据此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将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修正,优化股票投资组合。

1)股息价值策略

股息价值策略重点考察公司的以下因子,选取个股:

A.股息因子:参考公司最新一期定期报告,综合考察公司最近3年平均股息支付率、股息支付率及其变化率、滚动年度股息变化率等指标;

B.价值因子:重点考察市盈率、市净率、市现率、市销率等。

股息价值策略利用长期积累并最新扩展的数据库,科学地考虑了大量的各类信息。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及变化对各类信息的重要性做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判断,适时调整各因子类别的具体组成。

2)低波动率因子策略

根据波动率效应,低风险股票具有显著的风险调整后收益。从历史数据来看低波动率排序策略具有回撤较低、收益稳定的特点,因此本基金使用低波动率因子策略对股票组合进行权重优化,按照股票的波动率倒数排序,对每只股票进行资金权重加权,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收益最大化。

3)稳健成长策略

稳健成长选股策略重点选取兼具成长和价值的行业和个股。该策略对处于成长阶段的上市公司收入增长、利润增长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进行评估,同时也对毛利率,净利润率等盈利质量指标进行跟踪,不仅仅考察个股的单期增长,而侧重于股票内在的长期稳定增长。重点考察上市公司过去三年的收入、净利润、毛利率、净利润率平稳增长指标,并且考察分析师对该股的盈利预测。

4)投资策略组合的优化和调整

在形成股票投资组合的具体结构时,本基金将评估经济周期、行业周期、市场状态以及投资者情绪等多个层面因素,检验各类策略的有效性及策略之间的关联度,通过动态调整策略权重,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额收益最大化。

3、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在宏观环境分析方面,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不同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微观市场定价分析方面,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重点选择那些流动性较好、风险水平合理、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具体投资策略有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5、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投资原则为有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和锁定收益。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将结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衍生品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本

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于国

债期货合约,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

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

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具体而言,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

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展期策略、保证金管理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

益,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以及国债期货与债

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

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

位职责。此外,基金管理人建立国债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负责国债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通过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限制,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引起组合整体的利率风险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口变化进行风险评估,并充分考虑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造成的影响,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后,决定投资品种。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一95%;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投资于股息精选主题相关的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6)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7)如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8)如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0)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3)、(21)、(2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35%+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3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30%。

业绩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表征A股市场走势的权威指数。该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其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A股投资部分的绩效。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港股投资部分的绩效。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因此,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约束,设定本基金的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35%+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3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30%,该基准能客观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绩效。

如果今后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中出现更适用于本基金的比较基准指数,本基金可以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汇率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等。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八、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9年3月31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1.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1.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1.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债券投资情况。

1.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1.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1.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1.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情况。

1.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

1.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银保监会于2018年2月12日做出银监罚决字〔2018〕1号处罚决定,由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二)违规批量转让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不良贷款;(三)同业投资业务违规接受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四)销售同业非保本理财产品时违规承诺保本;(五)违规将票据贴现资金直接转回出票人账户;(六)为同业投资业务违规提供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七)未将房地产企业贷款计入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八)高管人员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履职;(九)未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办理银行承兑业务;(十)未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开立信用证;(十一)违规签订保本合同销售同业非保本理财产品;(十二)非真实转让信贷资产;(十三)违规向典当行发放贷款;(十四)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罚款657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024万元,罚没合计6573.024万元。本基金管理人对该公司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认为该事项有利于公司规范开展业务,对公司的偿债能力暂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对该证券的投资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其它证券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1.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1.3其他资产构成

1.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第八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2017年5月17日)至2019年3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A

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35%+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3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30%

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C

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35%+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3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30%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5月17日正式生效,截至报告期末已满两年;

2、按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已完成建仓,建仓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第九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半年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2018年11月17日至2019年5月16日发布的公告:

1、2018年11月28日,关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更名事宜的公告;

2、2018年11月29日,关于子公司深圳平安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告;

3、2018年12月22日,关于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12月24日起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4、2018年12月25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5、2018年12月28日,关于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1月2日起恢复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6、2018年12月28日,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年第2期)以及摘要;

7、2018年12月29日,关于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定投业务的公告;

8、2018年12月29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工商银行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9、2019年1月3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账户名称变更的公告;

10、2019年1月17日,关于不法分子冒用“花生宝”名义开展非法金融业务的严正声明;

11、2019年1月18日,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4季度报告;

12、2019年2月12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账户名称变更的公告;

13、2019年2月27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说明的公告 ;

14、2019年3月15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5、2019年3月15日,关于新增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16、2019年3月26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17、2019年4月3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18、2019年4月19日,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1季度报告;

19、2019年4月27日,关于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4月29日起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公告;

20、2019年5月10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21、2019年5月14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四)《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内容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第十一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2019年10月22日公布的《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10月)》进行了更新,本次重大更新事项为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基金信息披露”章节及相关内容。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