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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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出售船舶的公告

2019-11-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798 股票简称:宁波海运 编号:临2019-032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出售船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富兴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兴海运”)将所属船舶“富兴15”轮作为废钢船以公开拍卖方式出售给自然人郑锦茂,最终拍卖价格为人民币1,560万元。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浙能通利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通利”)将所属船舶“富兴16”轮作为废钢船以公开拍卖方式出售自然人陈凯,最终拍卖价格为人民币1,370万元。

● 上述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 上述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上述交易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2019年3月29日,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处置“明州6”轮等5艘老旧船舶议案》。

2019年11月27日,富兴海运在浙江船舶交易市场通过舟山易舸船舶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舸船舶拍卖”)将所属“富兴15”轮进行了无保留底价公开拍卖,最终郑锦茂先生以1,560万元价格拍得“富兴15”轮。当日,富兴海运与郑锦茂先生签订了《废钢船买卖合同》。截止出售日,“富兴15”轮账面资产净值为550万元。

2019年11月28日,浙能通利在浙江船舶交易市场通过易舸船舶拍卖将所属“富兴16”轮进行了无保留底价公开拍卖,最终陈凯先生以1,370万元价格拍得“富兴16”轮。当日,浙能通利与陈凯签订了《废钢船买卖合同》。截止出售日,“富兴16”轮账面资产净值为142.58万元。

上述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对公司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上述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交易对方当事人情况介绍

(一)“富兴15”轮的交易对方当事人情况

姓名:郑锦茂

性别:男

国籍:中国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90号601室

本公司及富兴海运与郑锦茂先生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富兴16”轮的交易对方当事人情况

姓名:陈凯

性别:男

国籍:中国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路216号滨江假日25座302单元

本公司及浙能通利与陈凯先生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富兴15”轮的基本情况

富兴海运所属“富兴15”轮系1986年11月由日本建造的28,509载重吨散货船。该轮于2006年12月购入,主要经营国内沿海航线。截止出售日,“富兴15”轮账面资产净值为550万元。

(二)“富兴16”轮的基本情况

浙能通利所属“富兴16”轮系1986年12月由日本建造的28,509载重吨散货船。该轮于2004年5月购入,主要经营国内沿海航线。截止出售日,“富兴16”轮账面资产净值为142.58万元。

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富兴15”轮和“富兴16”轮将分别于2019年11月和2019年12月达到强制报废期限即船龄达到33年。

根据本公司船队结构调整计划,富兴海运和浙能通利决定将上述两轮报废处置。按照浙江省国资委资产处置相关管理办法,在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后, 2019年11月27日,富兴海运在浙江船舶交易市场通过易舸船舶拍卖对“富兴15”轮进行了无保留底价公开拍卖,最终郑锦茂先生以1,560万元价格拍得“富兴15”轮;2019年11月28日,浙能通利在浙江船舶交易市场通过易舸船舶拍卖对“富兴16”轮进行了无保留底价公开拍卖,最终陈凯先生以1,370万元价格拍得“富兴16”轮。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富兴海运和浙能通利(甲方、转让方)分别与郑锦茂和陈凯(乙方、受让方)签订了《废钢船买卖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交易标的:“富兴15”轮和“富兴16”轮散货船

2、船价:根据公开拍卖结果,“富兴15”轮出售总船价合计人民币1,560万元整;“富兴16”轮出售总船价合计人民币1,370万元整。

3、付款方式:受让方应在合同订立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4、交船期限和地点:

交船期限:“富兴15” 轮为2019年12月02日至2019年12月05日,由富兴海运选择;“富兴16” 轮为2019年12月03日至2019年12月06日,由浙能通利选择。

交船地点:舟山锚地

5、违约和纠纷的处理:

若乙方未能按合同的规定支付船款,或未能在收到交船确报后1日内接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已付船款及其利息归甲方所有。若已付船款及利息收入不足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费用,并承担甲方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按年利率8%计算)。

若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通知乙方接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收到乙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在3个银行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到的全部船款及其利息(按年利率8%计算)。

6、合同的签署与生效: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涉及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上述出售资产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

六、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富兴15”轮和“富兴16”轮均已届船龄满33年,属强制报废船舶,因此作为废钢船予以出售。富兴海运和浙能通利将继续加快船队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步伐,促进船队朝大型化、低碳化和集约化方向发展,提升公司竞争实力。

“富兴15”轮的出售可为富兴海运提供1,560万元的营运资金,增加富兴海运当期净利润726万元左右;“富兴16”轮的出售可为浙能通利提供1,370万元的营运资金,增加浙能通利当期净利润891万元左右。

上述两轮的出售增加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05万元左右。

特此公告。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9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废钢船买卖合同(“富兴15”轮)》

(三)《废钢船买卖合同(“富兴16”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