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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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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9-12-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33 证券简称:冠豪高新 公告编号:2019-临045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共同被告);

● 涉案的金额:诉讼请求金额为人民币231,972,243.18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404号)。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天津中天盛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天宏大纸业有限公司及马向英(合称:原告方)因合同纠纷事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及其他被告(合称:被告方)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769,265,199.13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2018年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件。2018年9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17)京民初159号))驳回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8年10月,因原告方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初159号)民事判决;被告方赔偿损失共计231,972,243.18元(包括设备采购损失、销售损失、财务成本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以上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19日、2018年9月22日、2018年10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临001)、《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临034、2018-临036)。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判决情况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对上述案件作出的二审终审判决内容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1,201,661.22元,由天津中天盛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天宏大纸业有限公司、马向英共同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对本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方的上诉请求,要求原告方支付相关诉讼费用。因此,该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未造成任何影响。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