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0799 证券简称:酒鬼酒 公告编号:2019-32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于 2019年 11月21日经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 2019年 11月2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了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的提案;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进行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主持人:董顺钢(本公司董事、总经理)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进行表决。
4、现场会议召开日期:2019年12月11日下午1时30分;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11日 。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吉首市振武营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三会议室。
二、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9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2,478,8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1.5388%,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1,070,9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1.105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4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07,8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4333%。
三、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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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通过了所有议案;
2、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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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甘露、谭程凯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为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1日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359号佳天国际新城A座17层 410007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致: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律师见证意见。
为发表本律师见证意见,本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本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1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11日(星期三)13:30在湖南省吉首市振武营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三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1日9:30一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9年12月10日15:00至2019年12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股份102,478,8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1.5388%。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101,070,9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1.1056%,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1,407,8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433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提名严雪波先生为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2,364,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82%。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36,9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573%。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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