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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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1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706 证券简称:东方环宇 公告编号:2019-081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12月1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新疆昌吉市延安北路198号24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副董事长田荣江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董事长李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李伟伟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第1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2、第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涛、莫岚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