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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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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于收到(2019)闽0526民初3838号
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2019-12-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291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于收到(2019)闽0526民初3838号

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被告”)于2019年12月24日收到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化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9)闽0526民初3838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传票》主内容

德化法院定于2020年1月14日上午9时00分就案号为(2019)闽0526民初3838号原告冯文旭诉被告冠福股份的合同纠纷在其基层法庭办案中心第三法庭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

(1)判令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华夏文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文冠”)还原告本金150,000.00元;

(2)判令同孚实业、华夏文冠支付原告利息5,886.00元,以上述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18年12月8日的利息,按照年化收益率7.80%【计算至2018年12月8日,计算公式为150,000.00*7.80%/365*183=5,886.00元】;

(3)判令同孚实业、华夏文冠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11,924.38元,以上述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化收益率7.80%【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2日,计算公式为155,866.00*7.80%/365*358=11,924.38元】;

(4)判令同孚实业、华夏文冠支付原告为此次诉讼产生的差旅费用;

(5)判令冠福股份对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诉请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判决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收到法律文书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但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已在2018年度对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前述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与经核实属于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范畴的债权人进行友好协商,并与部份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达成和解,由公司按《和解协议》约定代同孚实业支付已逾期的债券产品。

3、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已实际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董事会已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启动了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目前公司已对控股股东持有的部份公司股份进行冻结。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公司将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3838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292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9)皖04民终1109号案件

《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12月24日收到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淮南中院”)签发的(2019)皖04民终1109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淮南中院就上诉人冠福股份(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赵云龙(原审原告)、俞新年(原审被告)、上海昶昱黄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昶昱黄金公司”,原审被告)、林文洪(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终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2018年5月10日,公司控股股东林文昌隐瞒公司董事会,擅自以公司名义同俞新年、昶昱黄金公司、林文洪与赵云龙签署《借款协议》约定“由俞新年、昶昱黄金公司、冠福股份向赵云龙借款10,0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借款交付方式为户名俞新年,开户行为工行西藏南路支行,账号为62220*********06243,林文洪同意为俞新年、昶昱黄金公司、冠福股份《借款协议》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内容。2018年5月10日,赵云龙分数笔向《借款协议》约定的收款账户汇款人民币8,500,000.00元,俞新年、昶昱黄金公司、冠福股份共同向赵云龙出具了10,000,000.00元的《借条》和《收条》,林文洪也在《借条》和《收条》中签名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经赵云龙多次催要,俞新年仅于2018年6月15日付款500,000.00元,余款经催要无果保证人林文洪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故赵云龙向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寿县法院”)提起诉讼,寿县法院对该案件立案受理,并公开开庭审理,于2019年4月12日对本次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冠福股份因不服寿县法院作出的(2018)皖0422民初2856号《民事判决书》,特向淮南中院提起上诉,淮南中院对该案件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应诉,并发表答辩意见。

本次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2019年4月19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2018)皖0422民初2856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3)、《关于收到(2018)皖0422民初285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8)。

二、本次诉讼的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驳回赵云龙对冠福股份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赵云龙、俞新年、昶昱黄金公司、林文洪承担。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淮南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800.00元,由冠福股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结果,并依法生效,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对控股股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六、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与经核实属于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范畴的债权人进行友好协商,并与部份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达成和解,由公司按《和解协议》约定代同孚实业支付已逾期的债券产品。

3、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已实际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董事会已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启动了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目前公司已对控股股东持有的部份公司股份进行冻结。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公司将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8)皖0422民初285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4民终1109号案件《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293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9)闽05民终5157号案件

《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12月24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签发的((2019)闽05民终5157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泉州中院就上诉人冠福股份(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安保理公司”、“原审原告”)、、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弈辛实业”,原审被告)、林文昌(原审被告)、林杨彬(原审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终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2017年10月19日,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弈辛实业”)与益安保理公司签订《票据融资理财委托协议》,约定因弈辛实业流动资金周转需要,拟委托益安保理公司向第三方申请发行票据理财产品,向注册投资用户借款,为促成弈辛实业融资,益安保理公司为其提供质押物管理服务,接受弈辛实业交付(背书)的电子商业汇票5张,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冠福股份,收票人为弈辛实业,票面金额为2,000,000.00元,合计10,000,000.00元,前述票据均为公司控股股东在无实质交易背景情况下开具的。弈辛实业为尽快解决资金流通所需,请求益安保理公司垫付8,483,333.34元,益安保理公司同意在弈辛实业将前述票据交付(背书)给自己作为还款后,可先行垫付。同日,弈辛实业向益安保理公司交付其与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分别于2017年9月30日、6月1日签订了代理支付方为冠福股份的《购销合同》、《销售合同》,以及19份总金额合计21,30,000.00元由弈辛实业开具给上海五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10月19日,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下,向益安保理公司分别出具冠福股份、林文昌、林杨彬的《债务担保承诺书》、《承诺书》,承诺如果益安保理公司在前述汇票到期后未能获得全额付款,愿意以其名下全部资产提供担保或代为偿付。2017年11月8日,益安保理公司先后五次转账支付给弈辛实业款项合计8,483,333.34元。前述票据到期后,益安保理公司因提示付款被拒付,冠福股份、林文昌、林杨彬亦未履行连带清偿义务,遂向德化法院提起诉讼,德化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开庭审理,于2019年7月30日对本次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冠福股份因不服德化法院作出的(2018)闽0526民初3931号《民事判决书》,特向泉州中院提起上诉,泉州中院对该案件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应诉,并发表答辩意见。

本次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2019年8月10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3931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7)、《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393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02)。

二、本次诉讼的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驳回益安保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益安保理公司承担。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泉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3,395.00元,由冠福股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为终审判决结果,并依法生效,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对控股股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六、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与经核实属于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范畴的债权人进行友好协商,并与部份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达成和解,由公司按《和解协议》约定代同孚实业支付已逾期的债券产品。

3、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已实际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董事会已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启动了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目前公司已对控股股东持有的部份公司股份进行冻结。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公司将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8)闽0526民初393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民终515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294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9)渝民终1581号案件

《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12月24日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高院”)签发的(2019)渝民终1581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重庆高院就上诉人冠福股份(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海尔小贷”、原审原告)、 上海五天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天供应链”、原审被告)、林文昌(原审被告)、林文智(原审被告)、林文洪(原审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终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2017年9月,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擅自以公司名义和五天供应链作为共同借款人与重庆海尔小贷签订《公司额度借款合同》,约定:重庆海尔小贷向冠福股份、五天供应链提供借款40,000,000.00元,用于经营性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2.00%,借款划入五天供应链指定银行账户。2017年9月,重庆海尔小贷与林文昌、林文智、林文洪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对冠福股份、五天供应链的上述借款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两年。借款合同签订后,重庆海尔小贷依照合同约定向冠福股份、五天供应链指定的银行账发放借款40,000,0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因冠福股份、五天供应链未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林文昌、林文智、林文洪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重庆海尔小贷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五中院”)提起诉讼,重庆五中院对该案件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19年7月19日对本次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冠福股份因不服重庆五中院作出的(2019)渝05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特向重庆高院提起上诉,重庆高院对该案件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应诉,并发表答辩意见。

本次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9日、2019年8月3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2019)渝05民初20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7)、《关于收到(2019)渝05民初2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90)。

二、本次诉讼的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第一、二、三项,改判驳回重庆海尔小贷对冠福股份的全部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重庆海尔小贷承担。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重庆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1,800.00元,由冠福股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为终审判决结果,并依法生效,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对控股股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六、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与经核实属于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范畴的债权人进行友好协商,并与部份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达成和解,由公司按《和解协议》约定代同孚实业支付已逾期的债券产品。

3、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已实际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董事会已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启动了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目前公司已对控股股东持有的部份公司股份进行冻结。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公司将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2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民终158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295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9)闽05民终5039号

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12月24日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签发的(2019)闽05民终5039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泉州中院就冠福股份与被上诉人王旭辉(原审原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以下简称“同孚实业”)、石宇华(原审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终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8年4月13日,王旭辉与同孚实业签署《青岛联合信用资产交易中心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认购协议》,并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同孚实业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入1,000,000.00元,同孚实业向王旭辉出具《认购确认书》,确认王旭辉认购成功“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第四期)”产品,认购金额1,000,000.00元,认购期限6个月,起息日是2018年4月13日,兑付日为2018年10月13日,预期年化收益率为8.30%,付息方式为一次性还本付息。冠福股份出具《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担保函》,为“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的投资者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因同孚实业发行的“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产品逾期未偿还,经催要无果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故王旭辉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化法院”)提起诉讼,德化法院于2018年11月6日对该案件立案受理,并于2019年5月30日对本次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因不服德化法院作出的(2019)闽0526民初4134号《民事判决书》,特向泉州中院提起上诉,泉州中院对该案件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应诉,并发表答辩意见。

本次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2019年7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1)、《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判决书〉〈裁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3)。

二、本次诉讼的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同孚实业无需对王旭辉的债务自2018年4月13日起支付利息且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的债务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旭辉承担。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泉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4,106.00元,由冠福股份负担(多预交的204.00元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为终审判决结果,并依法生效,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已对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时,如同孚实业无力偿还债务,且石宇华未履行担保义务,公司若被执行承担偿还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六、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与经核实属于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范畴的债权人进行友好协商,并与部份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达成和解,由公司按《和解协议》约定代同孚实业支付已逾期的债券产品。

3、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已实际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董事会已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启动了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目前公司已对控股股东持有的部份公司股份进行冻结。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公司将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8)闽0526民初4134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法律文书;

2、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民终5039号案件《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