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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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融资的公告

2019-12-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9-099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融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商晓波先生的通知,获悉商晓波先生将其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融资业务,具体事项如下:

一、控股股东质押融资的基本情况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股

质押股份不存在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限售类型为高管锁定股。

三、股东质押的股份是否出现平仓风险

截至本公司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商晓波先生、邓烨芳女士所质押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且本次股权质押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同时,商晓波先生、邓烨芳女士承诺质押的股份出现平仓风险时将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9-100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土地收储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11月6日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华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双凤经开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编号:2019-090)。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细公司公告编号:2019-088、2019-089)。

按补偿协议内容,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华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收到首期付款3000万元。公司会根据协议,持续督促相关部门支付土地收储补偿款,同时会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根据会计准则,本次收到的首期付款暂时计入预收帐款,具体会计处理须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9-101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融资的公告》。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公告“一、股东股份质押融资的基本情况中(质押用途)”选项出现错误,现对相关信息更正如下:

原文“一、控股股东质押融资的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质押融资的基本情况

......"

修改为:

一、控股股东质押融资的基本情况

......"

其它内容不变,更正后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融资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对上述更正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9-102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2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安徽省合肥双凤开发区)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2月25日(星期三下午14:30分)

5、主持人:董事长商晓波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股份273,270,6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18%。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3,268,8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1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3%。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卢贤榕、熊丽蓉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过与会股东的认真审议,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行使表决权,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总额人民币15000万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3,270,6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的卢贤榕、熊丽蓉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师事务所出具的《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