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2月28日

查看其他日期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2019-1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60 证券简称:汇顶科技 公告编号:2019-125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累计涉案的金额:累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2,100万元(两个案件涉及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050万元及人民币7,050万元)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告所述的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汇顶科技”)于2018年11月23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106),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现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两份《民事裁定书》,分别为就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诉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深圳市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三家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粤03民初4049号之一]以及就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诉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粤03民初3260号],裁定驳回公司的起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2018)粤03民初4049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

2、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已获得专利号为ZL201821077979.2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三被告未经公司许可,实施上述专利,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屏下光学指纹识别模组及其镜头组件以及光学模式指纹识别芯片落入汇顶科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汇顶科技的合法权益。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汇顶科技第ZL201821077979.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2)判令三被告立即销毁被控侵权产品;

(3)判令被告一、二连带赔偿汇顶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以及汇顶科技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0万元(截至一审判决作出之日止);

(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二)(2018)粤03民初3260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

2、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已获得专利号为ZL201720925097.6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二被告未经公司许可,制造、销售某款电容指纹芯片产品落入汇顶科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汇顶科技的合法权益。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思立微、鼎芯立即停止侵犯汇顶科技第ZL201720925097.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2)判令思立微、鼎芯立即销毁侵权产品;

(3)判令思立微、鼎芯赔偿损失人民币7,000万元,以及汇顶科技为制止侵权行为而花费的合理费用50万元;

(4)判令思立微、鼎芯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二、关于涉诉专利技术的说明

(一)(2018)粤03民初4049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ZL201821077979.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请求,2019年8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4134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该案件所涉专利权全部无效。公司已于2019年8月21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第41343号无效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41343号无效决定并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目前该行政诉讼案件正在进行中。

(二)(2018)粤03民初3260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ZL201720925097.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请求,2019年9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4167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该案件所涉专利权全部无效。公司已于2019年12月12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第41678号无效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41678号无效决定并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目前该行政诉讼案件正在进行中。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一)(2018)粤03民初4049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8)粤03民初4049号之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4,300元,本院依法退回给原告。

(二)(2018)粤03民初3260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8)粤03民初3260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的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