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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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9-1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19-77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1号)核准,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申万宏源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9,547,738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9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6,999,997.24元,扣除与发行相关的费用9,960,383.40元(含税),本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实际收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划转的募集资金人民币227,039,613.84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9】00049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本公司八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本公司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府路支行(以下简称“成都银行金府路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1、户名: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开户行:成都银行金府路支行

3、账号:1001300000748602

4、用途: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支付购买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的现金对价项目、本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相关的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交易税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本公司已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以下简称“成都银行沙湾支行”)下属成都银行金府路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1001300000748602,截止2019年12月25日,专户余额为227,039,613.84元。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支付购买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的现金对价项目、本次交易相关的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交易税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账户不开通通兑业务,不开通透支业务,不开通除网上银行查询以外电子渠道功能,不办理现金支取、支票倒提等类似业务。

(二)渤海证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作为本公司的联席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渤海证券、财通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成都银行沙湾支行应当配合渤海证券、财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渤海证券、财通证券每半年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三)成都银行沙湾支行按月(每月五日前)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渤海证券、财通证券。成都银行沙湾支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四)本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成都银行沙湾支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渤海证券、财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五)成都银行沙湾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渤海证券、财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渤海证券、财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渤海证券、财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或者渤海证券、财通证券可以要求本公司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六)《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自本公司、成都银行沙湾支行、渤海证券、财通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之日或渤海证券、财通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或专项账户销户之日(以三者孰先到达之日为准)起失效。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主体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已在成都银行金府路支行开立专户。鉴于成都银行沙湾支行为成都银行金府路支行的上级行,下辖包括成都银行金府路支行在内的6家支行,且仅成都银行沙湾支行具有使用行政公章对外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权限,因此,与本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体为成都银行沙湾支行。上述事项不会对本公司专户的使用产生任何影响。

五、备查文件:《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