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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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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2019-12-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078 股票简称:澄星股份 编号:临2019-053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问询函回复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中“释义”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上海证券交易所: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澄星股份”或“公司”)于2019年7月5日收到贵部下发的《关于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98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现根据问询函所涉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具体内容如下:

重大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截至2019年10月31日,标的资产关联方资金占用金额合计约61.95亿元,尽管标的资产控股股东已经就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制定了解决方案并且稳步推进中,但受到行业整体情况、融资环境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的解决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本次交易之交易对方澄星石化及其实际控制人李兴承诺在本次重组正式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或2020年4月30日(以孰早者为准)前解决上述情形。如未能在上述时间前彻底清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本公司及交易对方将终止此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已于《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之“重大风险提示”及“第七节风险因素”中进行相关重大风险提示,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重组预案中相关风险提示内容,注意本次交易可能因标的资产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解决进度不及预期而终止的风险。

一、公司公告显示,2019年2月14日,因以前年度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年报虚假记载等违规事项,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监高等相关主体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行政处罚的事由、经过、整改等具体情况;(2)结合上述违规行为和行政处罚等,说明本次交易对方是否符合收购人资格;(3)前述违规及行政处罚事项是否对本次交易构成障碍,并提示相关风险。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上述行政处罚的事由、经过、整改等具体情况

1、行政处罚的事由

澄星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1)2011年至2014年澄星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澄星股份2011年、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2、行政处罚的经过

2015年12月22日,澄星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苏证调查通字[2015027]号《调查通知书》,因澄星股份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澄星股份立案调查。

2019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作出〔2019〕9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李兴、周忠明等20名责任人员)》(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1)对澄星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2)对李兴、周忠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3)对傅本度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4)对夏正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5)对华平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6)对李岐霞、钱文贤、赵俊丰、卢青、沈晓军、马丽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7)对陆宏伟、钱钧、王国尧、沈国泉、王荣朝、刘伟东、江新华、江国林、黄晓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2019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作出〔2019〕2号《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周忠明、傅本度)》(以下简称“《市场禁入决定书》”),中国证监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周忠明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傅本度采取三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上述当事人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3、行政处罚的整改情况

澄星股份及其实际控制人、时任董监高等相关主体对上述行政处罚事项的整改情况如下: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澄星股份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完成了相关问题的整改;澄星股份、周忠明、李兴、傅本度、华平、夏正华、李岐霞、钱文贤、赵俊丰、卢青、沈晓军、马丽英、陆宏伟、钱钧、王国尧、沈国泉、王荣朝、刘伟东、江新华、江国林、黄晓鸣均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相应履行了罚款缴纳义务。

(二)结合上述违规行为和行政处罚等,说明本次交易对方是否符合收购人资格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澄星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李兴。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预计将变更为澄星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澄星石化,实际控制人仍为李兴,故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澄星石化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人的资格条件,澄星石化及其实际控制人李兴符合上市公司收购人资格条件,具体如下:

综上,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澄星石化及其实际控制人李兴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三)前述违规及行政处罚事项是否对本次交易构成障碍

1、上市公司已完成相应整改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中国证监会针对澄星股份的调查已结束并已结案,澄星股份已完成相关问题的整改和罚款缴纳义务。

2、交易对方符合上市公司的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澄星石化符合上市公司的收购人的主体资格,具体情况请参见“本回复第一题/(二)结合上述违规行为和行政处罚等,说明本次交易对方是否符合收购人资格”。

3、上市公司现任董监高符合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三)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中国证监会针对澄星股份的调查已结束并已结案,澄星股份及其实际控制人、时任董监高均已完成相关问题的整改和罚款缴纳义务。澄星股份已于2018年10月24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完成对相关被处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工作。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上述规定禁止的情形。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澄星股份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澄星股份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属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中被处罚或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市公司已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要求按时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相应整改,交易对方符合上市公司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澄星股份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五)、(七)款规定的禁止情形,故前述行政处罚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障碍。

公司在重组预案“重大风险提示”之“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之“(一)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披露审批风险如下: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主要授权、审批和备案程序包括:(1)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尚需交易对方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2)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尚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3)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4)本次交易尚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次交易方案在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授权、审批和备案程序前,不得实施。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授权、审批或备案、以及最终取得授权、审批或备案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已在重组预案“第二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之“五、其他重要事项”中补充披露了上述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已对上述行政处罚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本次交易对方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人的主体资格。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五)、(七)款规定的禁止情形。综上,前述违规及行政处罚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

法律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已对上述行政处罚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本次交易对方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人的主体资格。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五)、(七)款规定的禁止情形。综上,前述违规及行政处罚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预案披露,截至预案签署日,标的资产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请公司补充披露:(1)逐笔列示资金占用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占用方、占用原因、发生时间、发生额及在净资产中的占比、利率水平、偿还情况、期末余额及在净资产中的占比;(2)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具体原因,并自查资金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及内控是否健全,并说明公司对相关风险的应对措施和解决办法;(3)明确解决资金占用的具体安排和措施,目前的清理进度,清理时间安排,仍待清理资金规模,能否及时清理完毕,并说明对本次交易推进的影响。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逐笔列示资金占用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占用方、占用原因、发生时间、发生额及在净资产中的占比、利率水平、偿还情况、期末余额及在净资产中的占比

汉邦石化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因主要为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2019年10月31日,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对汉邦石化的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约为61.95亿元。关联方按照汉邦石化承担的实际借款利率(年度加权平均借款利率)向汉邦石化支付所占用款项的相应利息,其中2017年度汉邦石化实际借款利率为5.963%,2018年度实际借款利率为5.61%。

汉邦石化2017年末和2018年末的净资产分别为166,958.85万元、223,397.41万元,2017年关联方对汉邦石化的资金占用发生额和余额占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280.84%和297.36%;2018年关联方对汉邦石化的资金占用发生额和余额占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337.14%和295.42%。

(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具体原因,并自查资金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及内控是否健全,并说明公司对相关风险的应对措施和解决办法

1、报告期内汉邦石化关联方资金占用形成的相关背景及原因

报告期内,汉邦石化资金运营情况良好,根据汉邦石化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018年汉邦石化实现净利润40,438.56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74,955.75万元,由于汉邦石化其他关联企业规模较小或尚处于建设期,融资渠道单一,银行贷款审批流程较长,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及合理利用资源,汉邦石化向资金紧张的关联方拆出资金,并由对应关联方按照汉邦石化年度平均借款利率承担相应的融资成本。

2、汉邦石化资金管理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汉邦石化已经制定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对汉邦石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汉邦石化之间的资金往来及其用途进行约束,明确资金占用的防范机制。未来汉邦石化将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

3、汉邦石化对相关风险的应对措施和解决办法

(1)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汉邦石化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正在积极解决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具体解决方式、解决时间请参见“本回复第二题/(三)明确解决资金占用的具体安排和措施,目前的清理进度,清理时间安排,仍待清理资金规模,能否及时清理完毕,并说明对本次交易推进的影响”。

(下转2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