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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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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前赎回“伟明转债”的提示性公告

2020-0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0-007

转债代码:113523 转债简称:伟明转债

转股代码:191523 转股简称:伟明转股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前赎回“伟明转债”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847号文核准,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公开发行67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67,000.00万元,期限6年。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159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67,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18年12月2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伟明转债”,债券代码“113523”。

根据《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00%(含130.00%),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00万元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公司股票自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1月15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有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伟明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即22.71元/股),已触发“伟明转债”的赎回条款。

2020年1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伟明转债”的议案》,批准公司行使“伟明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伟明转债”全部赎回。

公司将尽快披露关于“伟明转债”赎回及摘牌的公告,明确有关赎回程序、价格、时间等具体事宜。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5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0-008

转债代码:113523 转债简称:伟明转债

转股代码:191523 转股简称:伟明转股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EPC工程

总承包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合同名称:《遂昌县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及焚烧发电一体化项目-遂昌县垃圾终端处置园一期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

● 合同标的、金额和履行期限:遂昌县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及焚烧发电一体化项目-遂昌县垃圾终端处置园一期EPC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遂昌EPC工程”),包含一期主厂房及设备;辅助系统土建一次建成,预留二期工艺设备位置(不含基础);协同处理餐厨垃圾20t/d和粪便10t/d设备设施;预留二期主厂房及设备位置;不含收运系统。建设项目所必须的全部生产及辅助建构筑、设备设施、生产系统等的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总承包费用约2.27亿元;计划合同周期13个月(含勘察、设计、施工)。在项目全面验收通过之日后的三年内,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派出的运营管理团队)驻厂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进行运营综合管理,运营综合管理费用为168万元/年。

● 合同生效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对本项目合同签字及加盖公章后,合同生效。

●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次签署项目合同将对公司2020年度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并促进公司未来相关业务发展。

● 特别风险提示:合同各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一、签署合同概述

2019年12月24日,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招标人遂昌县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大邦工程咨询(杭州)有限公司发来的《中标通知书》,确认公司与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为“遂昌县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及焚烧发电一体化项目-遂昌县垃圾终端处置园一期EPC工程总承包”的中标单位。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EPC工程总承包中标情况的公告》(临2019-119)。

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召开总裁专题会议,同意开展EPC工程总承包业务,建设、运营遂昌县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及焚烧发电一体化项目-遂昌县垃圾终端处置园一期EPC工程;同意授权管理层与遂昌县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作方签署后续法律文件。

2020年1月15日,公司就遂昌EPC工程与遂昌县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签署《遂昌县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及焚烧发电一体化项目-遂昌县垃圾终端处置园一期EPC工程总承包合同》。

本次签署项目合同无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次签署项目合同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合同各方基本情况

(一)甲方:遂昌县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延根;注册资本:30,000万人民币,其中遂昌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00%;住所:浙江省丽水遂昌县妙高街道西街107号;主要经营范围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与管理;各类政府(社会)性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旧城改造、城市土地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与销售;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物业服务与咨询;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供排水管道、节水设备、小型供水设施销售、安装、检测、维修;以投资、控股、参股、转让等形式从事资本经营业务。

(二)乙方:

一、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锋;注册资本,10,028万元;住所,杭州市开元路21号;主要经营范围为:承包境外工程,压力容器设计、制作安装、电梯及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压力管道及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电力设施承装承试,汽车维修,汽车运输。建筑设备安装,机电、化工石油、消防设施、火电设备、冶炼机电设备、市政公用、环保、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饰、建筑幕墙工程的施工,钢结构工程制作安装,铝合金风口制作安装,管道安装,建筑安装设计,建筑装饰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仪器仪表、建筑安装设备、建筑五金、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及装置、空调设备、机械设备的销售,建筑设备、钢模具的租赁,仪器仪表检测及修理技术咨询,物业管理,电子设备制造及焊接服务,劳务服务,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

二、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光明;注册资本,92,842.065万元;住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园中汇路81号B2幢5楼东南首;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资,固废处理工程、垃圾渗滤液处理工程、环保工程的设计、投资咨询、施工、运营管理及技术服务,垃圾、烟气、污水、灰渣处理技术的开发及服务,危险废物经营,环保设备的制造、销售及安装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从事进出口业务。

三、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洪早;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7号;主要经营范围为:工程总承包;核电和其他核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咨询服务;与工程相关的设备采购、材料订货、施工管理、试车调试;核电工程以及其它核工程的前期项目策划、项目咨询服务;工程设计、勘察、环境评价、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与上述业务相关的产品开发和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遂昌县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主要条款

1、工程名称:遂昌县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及焚烧发电一体化项目-遂昌县垃圾终端处置园一期EPC工程总承包

2、工程内容及规模:本项目总投资约3.34亿元,位于遂昌县上坑垃圾填埋场东南侧,占地面积约128.6亩。项目终期总规模日处理城市生活垃圾600吨,配套2炉2机,分两期建设。一期日处理城市生活垃圾300吨,配置1台处理为300t/d的机械炉排焚烧炉+1台余热锅炉+1台7.5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二期日处理城市生活垃圾300吨。并协同处理餐厨垃圾20t/d、粪便10t/d。

3、工程承包范围:一期主厂房及设备(一次性建成);辅助系统土建一次建成,预留二期工艺设备位置(不含基础);协同处理餐厨垃圾20t/d和粪便10t/d设备设施;预留二期主厂房及设备位置;不含收运系统。本次采用EPC总承包模式招标。建设项目所必须的全部生产及辅助建构筑、设备设施、生产系统等的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在项目全面验收通过之日后的三年内,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派出的运营管理团队)驻厂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进行运营综合管理,确保项目正常运行。

4、合同日期:计划合同周期13个月(含勘察、设计、施工)。

5、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设计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规范要求;工程施工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浙江省和丽水市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现行规范及设计要求,达到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设备质量标准,满足相关设备专项规范验收标准。

6、合同价格:合同金额约2.27亿元,运营综合管理费168万元/年。

7、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并提供立项文件;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等。

8、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失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等。

9、合同价格调整:在合同约定的情况发生后30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时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

10、付款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条件和方式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款项。

11、争议的解决程序: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争议,合同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友好协商后仍存争议时,合同双方可提请双方一致同意的工程所在地有关单位或权威机构对此项争议进行调解;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事顷。

12、合同生效: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对本项目合同签字及加盖公章后,合同生效。

四、签署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项目合同有利于公司扩大垃圾焚烧处理设备对外销售规模,增加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工程总承包(EPC)业务经验,提升伟明环保设备的市场影响力。本次签署项目合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该合同的实施而产生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以及业务依赖的情形。本次签署项目合同将对公司2020年度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并促进公司未来相关业务发展。

五、签署项目合同的风险分析

合同各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