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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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0-0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0-009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执行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因生效司法裁判确定的武汉绿市绿能天然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公司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501,666,666.68元及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本次诉讼可能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基本情况

2019年8月2日、2019年8月3日,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中天能源关于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邓天洲先生及黄博先生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95)、《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05),系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茂通”)与武汉市绿能天然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绿能”)等保全一案,由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资产”)、薛向东、邓天洲、陈方、黄博、宁晓艳、程惠萍提供连带担保。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武汉绿能给付嘉茂通保理首付款50,000,000元,融资期内欠付的保理首付款使用费1,666,666.68元,给付嘉茂通逾期的保理首付款使用费及违约金;公司、中天资产、邓天洲、黄博、宁晓艳对上述武汉绿能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武汉绿能追偿。

二、进展情况

2020年1月15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0日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20)京03执141号。因《民事判决书》(2019)京03民初9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嘉茂通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执行,责令公司、中天资产、武汉绿能、黄博、邓天洲、宁晓艳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逾期不履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责令公司、中天资产、武汉绿能、黄博、邓天洲、宁晓艳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七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诉讼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如武汉绿能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则公司需向嘉茂通支付执行标的金额501,666,666.68元及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可能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1月17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0-010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9),经事后核查发现,由于披露人员笔误,将金额51,666,666.68元错写为501,666,666.68元。现将有关内容更正如下:

更正前:

重要提示: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因生效司法裁判确定的武汉绿市绿能天然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公司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501,666,666.68元及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本次诉讼可能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诉讼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如武汉绿能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则公司需向嘉茂通支付执行标的金额501,666,666.68元及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可能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更正后:

重要提示: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因生效司法裁判确定的武汉绿市绿能天然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公司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51,666,666.68元及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本次诉讼可能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诉讼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如武汉绿能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则公司需向嘉茂通支付执行标的金额51,666,666.68元及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可能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除上述更正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

对上述更正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