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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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
第八次风险提示性公告

2020-01-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退市华业 编号:临2020-007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

第八次风险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公司股票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将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五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2、本公司股票将在退市整理期交易30个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日(含本公告日)交易27个交易日,剩余3个交易日,交易期满将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3、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4、退市华业目前已被调出沪股通标的,沪股通投资者可以选择在退市整理期出售所持公司股票,但不可以买入公司股票。目前,沪股通投资者如选择继续持有,后续进入股转系统后可能无法转让。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277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股票于2019年12 月12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一、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

1、证券代码:600240

2、证券简称:退市华业

3、涨跌幅限制:10%

二、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起始日及交易期限

本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为2019年12月12日,退市整理期为三十个交易日。如不考虑全天停牌因素,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 2020年1月23日,如证券交易日期出现调整,公司退市整理期最后交易日期随之顺延。本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预计的最后交易日期将顺延。全天停牌天数累计不超过五个交易日。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交易,每日的涨跌幅限制为10%。退市整理期届满后五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三、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四、其他重要提示

退市华业在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前为沪股通标的,目前,公司仍有部分沪股通投资者。由于退市华业目前已被调出沪股通标的,沪股通投资者可以选择在退市整理期出售所持公司股票,但不可以买入公司股票。目前,沪股通投资者如选择继续持有,后续进入股转系统后可能无法进行转让,具体事宜请透过相关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联系香港结算了解情况。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退市华业 编号:临2020-008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于2018年10月11日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轮候冻结的公告》(编号:临2018-089),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近日,华业资本子公司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尔医疗”)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18)渝01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 告:杨晓峰

被告一:李仕林

被告二: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尔医疗”)

被告三:重庆满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满垚”)

被告四:重庆禄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禄垚”)

被告五:重庆玖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玖威”)

第三人:刘冰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二、法院审理情况

原告杨晓峰诉被告李仕林、捷尔医疗、重庆满垚、重庆禄垚、重庆玖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李仕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晓峰借款本金91,631,944.44元;

2、被告李仕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晓峰以欠付借款本金91,631,944.4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的从2018年6月12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3、被告李仕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晓峰律师费250 000元;

4、被告捷尔医疗对被告李仕林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杨晓峰承担赔偿责任;

5、被告重庆满垚、被告重庆禄垚、被告重庆玖威对被告李仕林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杨晓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驳回原告杨晓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70,282.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 575282.50元,由杨晓峰承担114,056元,由捷尔医疗承担46,123元,由李仕林、重庆满垚、重庆禄垚、重庆玖威承担415,103.50元。

根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判决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退市华业 编号:临2020-009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于2018年10月11日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轮候冻结的公告》(编号:临2018-089),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近日,华业资本子公司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尔医疗”)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18)渝01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 告:杨晓峰

被告一:李仕林

被告二: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尔医疗”)

被告三:重庆满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满垚”)

被告四:重庆禄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禄垚”)

被告五:重庆玖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玖威”)

第三人:黄家兴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二、法院审理情况

原告杨晓峰诉被告李仕林、捷尔医疗、重庆满垚、重庆禄垚、重庆玖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李仕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晓峰借款本金83,123,840.18元;

2、被告李仕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晓峰以欠付借款本金83,123,840.1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的从2018年6月11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3、被告李仕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晓峰律师费250,000元和保全担保费53,000元;

4、被告捷尔医疗对被告李仕林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杨晓峰承担赔偿责任;

5、被告重庆满垚、被告重庆禄垚、被告重庆玖威对被告李仕林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杨晓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驳回原告杨晓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79,01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84,015元,由杨晓峰承担115,803元,由捷尔医疗承担46,821元,由李仕林、重庆满垚、重庆禄垚、重庆玖威承担421,391元。

根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判决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退市华业 编号:临2020-010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于2018年10月11日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轮候冻结的公告》(编号:临2018-089),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近日,华业资本子公司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尔医疗”)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18)渝01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 告:杨晓峰

被告一:李仕林

被告二: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尔医疗”)

被告三:重庆满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满垚”)

被告四:重庆禄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禄垚”)

被告五:重庆玖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玖威”)

第三人:黄家兴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二、法院审理情况

原告杨晓峰诉被告李仕林、捷尔医疗、重庆满垚、重庆禄垚、重庆玖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李仕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晓峰借款本金191,666,666.67元;

2、被告李仕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晓峰以欠付借款本金191,666,666.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的从2018年7月4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3、被告李仕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晓峰律师费350,000元;

4、被告重庆满垚、被告重庆禄垚、被告重庆玖威对被告李仕林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杨晓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原告杨晓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79,01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84,015元,由杨晓峰承担115,803元,由捷尔医疗承担46,821元,由李仕林、重庆满垚、重庆禄垚、重庆玖威承担421,391元。

根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判决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